为加快曲松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我委依法履行价格成本监审并召开曲松县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定价听证会,经曲松县十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及十届县委常委会第35次会议研究,通过了曲松县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办法。现将城市生活垃圾收费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依据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0〕872号)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决定,明确提出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和税金等。
二、征收对象
城镇居民(机关干部、其他人员),低收入人群(公益性、临时工、环卫工、门卫、曲松村村委会及县城内周边农户),经营类企业(银行、邮政、加气站、加油站、电信、移动、联通、电力公司等),经营类商铺(餐饮类、商超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公场所及市政公共区域产生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由政府承担。
三、征收标准
城镇居民:每户12元/月;低收入人群:每户5元/月;经营类企业:根据实际经营场所面积每平米1.4元/月;经营类商铺:餐饮类按照实际经营场所每平米2.2元/月,商超类按照实际经营场所每平米1.2元/月标准收取。
四、征收时间
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曲松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202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