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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资助政策

2024-06-18 18:13:10 来源:曲松县教育局

一、山南市大学生资助政策

自2012年秋季学期起,资助山南籍农牧民子女上大学,2016年,再次进行提标扩面,实施山南市大学生资助政策。

1.资助对象与范围

高中应届毕业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考入全日制计划内区内外本科、专科的山南籍大学生;应届毕业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考试后备高校推荐免试就读或连读研究生的山南籍学生(攻读在职、函授研究生者,不享受资助)。

2.资助标准

山南籍农牧民子女(含非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子女)区外本科每生每年10000元,区外专科每生每年8000元,区内本科每生每年8000元,区内专科每生每年6000元;山南籍农牧民子女(含非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子女)按照当年西藏自治区招生计划就读免补专业的(不分本专科、区内外),每生每年资助5000元;应届毕业直接就读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的,资助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5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

在当年考生中有孤残学生、因公殉职子女的,不分农村和城镇户籍,不分区内外,按照本科、专科予以资助,资助标准为本科每生每年10000元、专科每生每年8000元。

3.拨付与发放

申请资助的学生须提交录取通知书原件、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学生、监护人及户口本第一页),学生身份证复印件,学生社保卡复印件,与监护人关系证明原件;申请资助的硕士研究生提交当年录取通知书和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学生、监护人及户口本第一页),学生身份证复印件,学生社保卡复印件,与监护人关系证明原件;申请资助的博士研究生提交当年录取通知书和硕士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学生、监护人及户口本第一页),学生身份证复印件,学生社保卡复印件,与监护人关系证明原件。由县教育局具体负责资助资金的发放工作,资助资金按学年发放。

二、建档立卡大学生资助政策

该项政策是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16〕11号),实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高等教育免费政策(免学费、住宿费、书本费、补助生活费),实现“发展教育脱贫一批”工作目标实施的。

1.资助对象

原则上以本年度内依然为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户)或农村低保以及城镇低保户在校大学生为准享受本项政策,具体以教育厅下发的“建档立卡”贫困大学生资助名单为准。我市建档立卡贫困大学生考入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师范大学6所部属师范大学就读的免费教育师范生,不享受本政策。

2.资助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3)遵纪守法,努力学习;

(4)未享受自治区教育厅、山南市同类大学生资助政策;

(5)为自治区教育厅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脱贫户)、农村低保及城镇低保户在校就读大学生;

3.资助项目

按照学生实际在校支付学习费用予以拨付(学生实际支付学费、住宿费、书本费、生活补助-享受山南市大学生资助资金、国家助学金、免补资金=可享受建档立卡资助资金)。

4.建档立卡贫困大学生免费教育补助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高等教育阶段学制年限给予补助

(1)执行对口高职“3+2”(中专3年+大专2年)、“1+1”(中专1年+大专1年)、“1+1”(大专2年,其中1年顶岗实习)等培养模式的,分别按照相应的大专学制年限计算免费教育补助资金。

(2)就读预科班的学生,财政补助免费教育补助资金按预科1年及转正后的相应学制年限计算。

(3)如有其它学制,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免费教育补助资金。超过国家规定学制年限的(如学业不达标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的,即留级生),所超出学制年限不再计算免费教育补助资金。

5.以下情形不具备受助资格

(1)通过在职函授等非全日制形式学习的;

(2)通过自学考试、成人高考等招录的;

(3)非我区计划内招录的。

6.以下情形取消受助资格

1.休学。自休学当年起取消受助资格(根据“在校证明”进行界定);

2.退学。自退学当年起取消受助资格(根据“在校证明”进行界定);

3.全额资助。因全额资助学生在校期间各项费用已由教育厅和各高校全额资助,故不再对其资助;

4.实现脱贫的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城镇低保家庭子女,当年起取消受助资格;

5.开除学籍、意外死亡等不再就读的,自情形发生当年起取消受助资格(根据“在校证明”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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