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铎同志:
您于2025年1月14日向国家信访部门反映的信访事项,在案件办理期间,县社会工作部(信访局)及县发展改革和经信商务局(业主单位)、项目负责人多次与您联系,但您未接听电话,且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不予配合,对案件办理工作造成阻碍。经核查,您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所反映的问题缺乏事实依据,现依法对该信访事项予以程序性办结。
如您对本处理意见不服,可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曲松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复查申请,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曲松县委社会工作部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