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把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
曲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曲松县卓康路1号)
二、执法人员名单
曲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示表
序号 | 姓名 | 执法类别 | 执法区域 | 执法证编号 |
1 | 格桑 | 综合执法 | 曲松县 | 26031199002 |
三、行政执法职权
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本级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其他类等行政执法工作。
四、执法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
2、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
3、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
4、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
5、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
五、执法程序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西藏自治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六、救济途径
1、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电话:0893-7332662。
2、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3、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4、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60日内向曲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曲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