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把生态环境领域执法活动纳入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山南市生态环境局曲松县分局
主体性质:山南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
二、执法人员名单
(一)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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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执法类别 |
执法区域 |
执法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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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次 旦 |
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
曲松县 |
26031115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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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白玛央金 |
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
曲松县 |
26031115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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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次仁旺姆 |
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
曲松县 |
26030015014 |
|
4 |
次仁旺姆 |
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
曲松县 |
26031115004 |
(二)行政执法要求
1.执法时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着统一制式服装。
2.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过程全程记录(文字+音像)。
三、执法权限
根据《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督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市级生态环境局实行以省生态环境厅(局)为主的双重管理,仍为市级政府工作部门,县级生态环境局调整为市级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由市级生态环境局直接管理,领导班子成员由市级生态环境局任免。”由此,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后,市级生态环境局具有独立的行政处罚权,而分局作为市局的派出机构,受市局管理,非独立的行政主体。
四、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山南市雅鲁藏布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五、执法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六、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
对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可向市生态环境局或曲松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复议申请期限: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2.行政诉讼:
可向曲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限为6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因本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七、执法监督电话
市生态环境局曲松县分局举报电话:0893-73323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