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推进建筑市场黑名单制度,促进我县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曲松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管理,是指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采集在本县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限制其在建筑施工领域的权益。
第三条 “黑名单”管理依照制度监管,遵循客观、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二章 “黑名单”的认定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存在以下资质不良、承揽业务不良、工程质量不良、工程安全不良和“双拖欠”不良等行为的,纳入黑名单:
(一)工程招投标中采取行贿、送礼、串标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的;
(二)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总承包和分包单位均纳入黑名单);
(三)不具备工程项目建设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个人,借其他资质承揽工程,发生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出借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并与承包单位或个人同时纳入黑名单);
(四)进场的项目经理及三类人员(包括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与投标文件不一致,导致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达不到要求,经相关部门责令整改,未在期限内整改的;
(五)由于施工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原因,出现“双拖欠”(拖欠民工工资、拖欠机械和材料款),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或越级上访等恶劣影响的。以下情形除外:
1、因业主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双拖欠”的。
2、因“双拖欠”出现民工及机械材料商上访,经行政部门督促后在期限内兑现的。
(六)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工程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出现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的;
(七)在年度执法检查中,因不文明施工、违规施工,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影响周边居民和群众正常生活,被群众举报或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3次(含3次)以上的;
(八)因偷工减料、工艺流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屡次出现工程质量通病等情况存在工程质量及安全隐患,被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3次(含3次)以上的;
(九)未按设计单位的施工图纸要求施工,或未履行工程变更程序,擅自增加工程量,以骗取工程资金的;
(十)施工单位以及分包企业出现1次(含1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发生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出现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施工现场毁灭证据,阻止或妨碍事故调查的;
(十一)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有过经济纠纷案件,并被冻结账户的;
(十二)未依法纳税的;
(十三)施工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黑名单”管理制度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通过行政部门执法检查、人大监督、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集不良行为。
(二)信息告知。被列入“黑名单”的建筑施工企业,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前告知施工企业,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如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不予列入黑名单。
(三)信息发布。被列入“黑名单”的建筑施工企业,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后以文件、党政信息网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四)信息删除。被列入“黑名单”的建筑施工企业,在管理期限届满后,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转入后台管理,允许参加曲松县工程建设活动和重新录入施工企业库,并在党政信息网和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六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被列入黑名单的违法违规行为,县人民政府对其违法违规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列入黑名单的施工企业,禁止其3年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参与政府工程建设活动资格,同时,层层向上级部门申报不良行为,最终锁定其企业资质信息,并在党政信息网和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发布。
(二)被列入黑名单的施工企业或个人,如出现涉法涉诉,由行政部门引导上诉人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招标人(建设单位)对所负责实施的建设工程应加强管理,监督施工企业履行合同义务。对中标人不按照合同履约,在予以书面通知无效的情况下,除采取停工整顿直至终止合同外,应将履约情况书面报送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便采取处理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