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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松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0-05-13 16:40:05 来源:曲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我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度,满足干部职工、公益性岗位、城镇低收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需求,改善住房条件,根据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加强我区干部职工周转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关于调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入住对象条件的通知》、《西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保障性住房包括周转房、公租房、廉租房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县政府所在地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管理单位是指具体负责自建保障性住房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的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照章办事,不徇私情。对于房源情况,租金标准,入住情况等信息,每年向全县内公布一次,并随时接受群众举报。

第二章 周转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租住对象

在县域内无房在职干部职工(无房是指曲松县内无自建房、周转房、廉租房、公租房)。

第二条  周转房租住程序

申请居住在机关大院内的干部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或部门同意后,住建局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根据评分情况按房源安排住房,并与申请人签订《周转房租住合同》;

评分标准有:工龄分、职位分、家庭分。

援藏干部租住周转房由县后勤服务中心安排;

援藏技术人员租住县机关大院内的周转房,由单位申请,县住建局根据房源情况安排住房。

各部门、各单位自管周转房自行分配。分配后的登记表报住建局备案。若却因房源不够,可向县住房管理领导小组申请县机关大院周转房。

第三条  周转房租金管理

周转房租金从周转房分配次月起按建筑面积计收。租金计算按自治区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

(一)在职干部职工的房租,按建筑面积1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

(二)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干部职工的房租,按建筑面积4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

(三)援藏干部、志愿者、聘请(引进、交流合作)专家(学者、高级技术人才),每平方米月标准租金按1元计收。

住房租金每月从工资中扣除。各单位会计人员每月将单位工资表报县住建局房改办审核公积金和房租扣除情况,县住建局对照全县干部住房登记人员表进行审核。

周转房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执行“以租养户,专款专用”。周转房租金原则用于周转房维修改造。严禁将周转房租金用于其他用途。对使用所缴纳租金用于维修改造周转房的,管理单位应向县住建局提交书面,住建局审核通过后向县财政局提交租金拨付申请,提供周转房《维修合同》、概预算和使用计划,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审批文件予以拨付。

周转房维修改造资金拨付额度不得超出该单位周转房租金缴纳余额的80%。

第四条  周转房维修范围

周转房及其附属设施自然损坏或者其他属于管理单位修缮范围的,管理单位应当负责修复。承租人发现房屋损坏,应向房屋管理单位及时报修,修缮责任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修复。因承租人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修复或赔偿。

第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周转房管理单位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修复或者赔偿:

(一)承租人在工作地有房或者一方有周转房的;

(二)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无正定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四)利用承租周转房进行非法活动的;

(五)故意损坏周转房的;

(六)其他严重损坏管理单位权益的。

第六条  周转房管理单位做出终止周转房租赁合同决定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腾退周转房。承租户应在接到管理单位做出的腾退周转房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腾退周转房。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由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三章  廉租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租住对象

凡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收入条件。廉租住房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布的2012年城镇最低工资标准1200元/月,家庭年收入不超过5万元。

(二)住房条件。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

(三)户口条件。家庭成员均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并且实际居住,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3年以上。

(四)家庭成员关系条件。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抚养关系。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成员人数原则上应不少于3人,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国有企业职工家庭或者孤、老、病、残、烈属、丧失劳动能力以及见义勇为人员等特殊困难家庭,可优先申请实物配租。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不得同时享受;对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一户家庭只能配租一套廉租住房。

第二条  申请廉租房程序

按照个人申请,所在地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民政和公安部门审核,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第三条  租金计收

廉租房租金从廉租房分配次月起按建筑面积计收。租金计算按自治区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

(一)城镇低保户按建筑面积0.3元/平方米计收;

(二)城镇低收入户按建筑面积0.5元/平方米计收。

廉租房租金签订合同时一次性缴费一年租金。

第四条  廉租房的管理

(一)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得将承租的廉租房转租。

(二)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每年如实申报家庭收入

违反以上规定的,责令其退房,补交商品房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差额,并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章 城镇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管理办法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曲松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一条  租赁住房补贴坚持“租房自主化、补贴货币化、运作规范化”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社会化运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核查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的安排、划拨和支付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审核工作。

第二条  租赁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中央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四)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五)社会捐赠的资金;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租赁住房补贴保障资金实行分级负担的原则,县级财政负担所需资金的5%,地(市)级财政负担所需资金的15%,自治区财政负担所需资金的80%。

第三条  租赁补贴方式

对需要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的,由县财政局根据县住建局和民政局的审核意见和年度预算安排,将租赁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出租住房的出租方。

租赁住房补贴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上年度未使用完的租赁住房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如实申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1、廉租住房申请表;2、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3、全体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家庭成员间有婚姻关系的要出具结婚证明及复印件);4、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出具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及现居住地的住房情况证明;5、其他证明材料。

(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调查,对其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经公布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受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由县住建局会同民政、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等部门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收入等状况的调查工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转送县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乡(镇)人民政府。

(四)审核。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县住建局。县住建局在申请人现居住地、工作单位和当地媒体上进行公示,张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申请家庭基本情况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建局予以登记,并与申请家庭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

(五)补贴支付。补贴支付按照先租后补的原则,已签订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的家庭,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报县住建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报县住建局备案。县住建局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和《房屋租赁合同》,按照家庭实际应补贴标准核算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廉租住房补贴通知单》。县财政局按《廉租住房补贴通知单》有关内容,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将租赁补贴直接支付给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出租住房的出租方,出租方凭身份证和《房屋租赁合同》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第五条  对于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实行家庭收入、居住人口和住房变动年报制度,申请人必须在每年的11月底前如实向县住建局申报家庭收入和居住人口。

县住建局会同民政局在每年12月份对廉租住房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进行调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租赁住房补贴资格并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一)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因购置了私有住房(含在异地有私房)、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使现有住房人均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二)家庭收入超过当地廉租住房家庭收入标准的;

(三)擅自改变租赁住房标准的;

(四)不如实或不及时申报家庭基本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未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

(六)从事非法活动的。

第七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责令其退还所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情节恶劣的,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和《山南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和资金保障,通过集中建设和配建等方式,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居住面积和条件,按照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统一管理,只租不售;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缴入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贷款、管理、维修资金、空置期的物业管理费用和投资补助,不足部分由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列支。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当地城镇户口或持有当地公安部门发放的居住证明,并在当地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具有稳定收入并有缴纳租金能力的人员;

2、家庭成员年收入或月收入低于当地公布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3、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时未享受当地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当年新毕业的大中专未就业毕业生,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根据“三房并轨”原则,无房的县直干部职工可申请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于周转房租金标准一致。

在房源充足条件下,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房租按市场价计收。

第五条  租赁价格按年度实行调整,租金标准根据租赁对象的支付能力、房屋维修管理费用和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其住房租金政府指导价不得超过辖区内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在租赁合同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单方面调整租金标准。

第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持申请材料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申请对象应如实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申请;

2、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

3、劳动或工作合同和收入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

5、婚姻状况证明。

申请对象应当承诺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县住建局审核符合条件后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实行配租、轮候。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制度。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不得少于2年,但不得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需继续租赁的,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从申请续租。

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支付租金。管理单位可以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房押金。

第八条  承租人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屋管理单位有权与承租单位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1、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2、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和结构的;

3、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4、利用承租房屋从事非法活动的;

5、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缴纳租金的;

6、获得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7、其他违反租赁合同行为。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实行。

附件:曲松县2019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附:

曲松县2019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根据租赁对象的支付能力、房屋维修管理费用和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实行差别化租金。曲松县公共租赁住房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标准分别为一级6元,二级4元,三级2元,四级1元。

乡(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元执行。

曲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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