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山南市人民政府
今天是: 2018年9月10日 星期一
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五公开专栏 > 决策公开

中共曲松县委员会 曲松县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完善《曲松县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8-13 12:55:40 来源:曲松县发改委

中共曲松县委员会曲松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完善《曲松县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委,县各局、委、办,各人民团体:

《曲松县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经县委常委会第70次(扩大)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曲松县委员会 

曲松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6

曲松县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资金运作程序,保障资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充分发挥财政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维护财经秩序和财政经济活动健康运行,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和《西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暂行)》、《西藏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西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山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山南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山财投字〔2021〕286号)、关于印发《山南市财政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山财字〔2021〕295号)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结合曲松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是指财政预算管理的所有资金。资金收支以财政部制定的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为准。

第三条 管理原则。

(一)科学公正、公开透明原则。资金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地方经济发展和公共财政要求,提高财政资金使用透明度。

(二)量入为出、统筹安排原则。根据县级总财力情况,做到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使用,注重效益。

(三)明确职责、严格审批原则。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审批,不允许越权超范围审批。

(四)规范运作、严格监管原则。严格按规定用途、范围和程序使用财政资金,加强资金监督检查,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稳步、健康发展。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 财政预算资金使用以下达的资金预算指标文件为依据,任何乡(镇)、部门(单位)不得擅自调整资金使用计划和范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 财政部门须及时下达资金预算指标,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或借口延压下达。乡(镇)、部门(单位)须及时将资金预算指标申请下达到位,申请下达到位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七条 所有财政预算资金一律纳入审批程序管理,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谁使用、谁负责”等原则,对资金从预算到决算进行全过程绩效跟踪评价。

(一)年初财政预算资金的管理。

1.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的资金预算编报,由乡(镇)、部门(单位)于上一年度11月底之前(根据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工作需要,具体时间以上级财政部门正式通知为准)以正式文件形成报告(逐项逐条注明每项资金预算编报的理由、政策依据、使用计划),后附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和经济分类科目表,以及绩效评价报告(后附绩效评价表、目标表),并经主要负责人、分(协)管县级领导签字确认,报县财政局审核。由县财政局汇总形成年度财政预算报告,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通过后执行。

2.根据年初预算安排,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资金预算指标,由乡(镇)、部门(单位)以正式文件形成资金使用分配方案,经主要负责人、分(协)管县级领导签批后执行;200万元(含200万元)—400万元(不含400万元)大额资金预算指标,资金使用分配方案经主要负责人、分(协)管县级领导签批,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执行;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大额资金预算指标,资金使用分配方案经主要负责人、分(协)管县级领导签批,依次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后执行;工资、保险、住房公积金、民生等政策性资金除外,按政策文件依据执行即可。

3.年初财政预算经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后,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部门(单位)应严格执行年初预算,原则上不予追加。因公共卫生、公共安全、自然灾害、抢险救灾等应对突发性事件确需追加预算的,由乡(镇)、部门(单位)以正式文件提出书面申请,县财政局提出意见,报经分(协)管县级领导、县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同意后实施(根据突发性事件的紧急程度,按照“边请示、边报告、边处置”的原则执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实报实销”,并在事后及时进行核算,原则上追加预算额不得超过当年总预备费,确需超过的由财政部门从其他资金渠道予以统筹保障。每年根据县政府审定的追加资金预算、增资预算指标,由县财政部门汇总形成调整财政预算(草案),由县政府提请县人大审查批准。

(二)年度内财政预算资金的管理。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年度内单独下达的资金预算指标文件,由县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及时下达资金预算指标。

1.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资金预算指标,由乡(镇)、部门(单位)以正式文件形成资金使用分配方案,后附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和经济分类科目表,以及绩效评价报告(后附绩效评价表、目标表),经主要负责人、分(协)管县级领导签批后执行;

2.200万元(含200万元)—400万元(不含400万元)大额资金预算指标,资金使用分配方案(后附同上)经主要负责人、分(协)管县级领导签批,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执行;

3.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大额资金预算指标,资金使用分配方案(后附同上)经主要负责人、分(协)管县级领导签批,依次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后执行;

4.工资、保险、住房公积金、民生等政策性资金除外,按政策文件依据执行即可。

(三)财政单独统筹解决的资金。

1.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资金预算,由用款部门(单位)以正式文件形成资金使用计划报告,后附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和经济分类科目表,以及绩效评价报告(后附绩效评价表、目标表),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分(协)管县级领导拟定意见后报县政府法人签批执行,并每季度向县政府常务会议通报签批情况。

2.20万元(不含2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资金预算,由用款部门(单位)形成资金使用计划报告(后附同上),财政部门提出意见,部门(单位)分(协)管县级领导拟定意见,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执行。

3.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上资金预算,由用款部门(单位)形成资金使用计划报告(后附同上),财政部门提出意见,部门(单位)分(协)管县级领导拟定意见,依次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后执行。每季度向县委常委会会议报告所有财政单独统筹解决的资金审批使用情况。

4.有明确文件依据的资金预算(上级党委、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出台的文件或上级财政部门以及上级财政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印发的文件),由财政部门、部门(单位)分(协)管县级领导拟定意见后报县政府法人代表签批执行。

(四)资金拨付审批权限及程序。填写《报销笺》,根据资金性质、权限及程序,由报销人、会计、经办人、主要负责人、分(协)管县级领导签字核拨。

1.公用经费:部门(单位)会计审核→主要负责人签批。

2.专项经费:部门(单位)会计审核→主要负责人签字→分(协)管县级领导签批(部门负责人由县级干部担任的,由部门负责人签批)。

3.项目经费:部门(单位)会计审核→主要负责人签字→项目法人代表签批(依据《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未委托项目法人代表的项目,由县政府法人代表直接任项目法人代表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最终签批)。

第八条 部门(单位)各项经费严格按照财政预算实行“报账制”,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区、市、县相关标准,严禁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县财政部门及时对各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第九条 部门(单位)自行向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或通过其他渠道争取的非财政预算资金,按照第七条第二、四款规定执行。

第十条 涉及民生资金账户(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合作医疗等)产生的利息滚存使用,其他资金账户产生的利息全额上缴国库。

第十一条 财政资金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

(一)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有截留、挤占、挪用、转移行为的;

(二)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未按规定要求执行报账制的;

(四)未按规定要求报送资金使用计划或信息严重失真的;

(五)其他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

第十二条 财政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款申请和分配方案使用资金,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资金支出范围或改变资金用途。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第七条有关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弥补单位公用经费支出、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以及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用途、范围不相符合的支出。

第十四条 财政资金对外借出与收回严格按程序办理,原则上不对个人借款。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所有项目资金严格实行报账制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建筑安装工程费由施工单位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报告及拨款申请表,资金拨付严格按照《曲松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审批。

第十七条 拨付项目资金时,施工单位须提供建筑安装发票,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开户许可证,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不拖欠民工工资及地材运输款承诺书,民工工资及地材运输款结算单据(首次拨款无须),工程量清单(首次拨款无须)等拨款凭证;首次拨款还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拨款凭证;质量保证金前的最后一次拨款还须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未拖欠民工工资及地材运输款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拨付管理:(一)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开工进场后支付不超过施工合同总价30%的工程备料款。(二)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工程款支付,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时,约定按实物工程量支付工程款(可按照有利于加快推进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进行约定),但未完成竣工决(结)算前,不得进行质量保证金前的最后一次拨款。(三)项目勘察、设计、咨询等其他费用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及时拨付,但未进行竣工决算前,其他费用的支付不得全额拨款。(四)完成竣工决(结)算评审后,财政部门依据竣工决(结)算评审报告进行清算,审减、结余资金及时按有关程序收缴县国库。(五)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行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在上缴审减、结余资金时,留足工程项目质量保证金,质保期到期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3个月内支付到位,逾期一律收缴县国库。(六)项目资金拨付严格按照“公对公”执行,严禁出现委托代收、公款私存等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根据投资计划批复文件等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项目结转资金超过两年(含两年)的,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及财政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和审计要求,按程序上缴县国库。

第二十一条 拨付援藏项目资金,须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受援办→分管援藏项目副县长→援藏领队审核后,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并严格按照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执行,援藏项目资金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等有关规定,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建设产生的所有投资成本支出严格控制在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以内。项目建设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成本核算管理,做好与县委政法委,县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林草局,市生态环境局曲松县分局等项目审批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待摊投资支出总额严格控制在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设其他费用总额以内,特别是勘察费、灾评费、能评费、环评费、水保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须一次性预算到位,因工作疏忽等原因,导致待摊费未预算到位的,项目建设期间一律不予追加预算,特殊原因确需超支出的待摊费(如:中央预算内投资未安排的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事前按程序报县发改委、财政局等行业审批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由财政部门、部门(单位)分(协)管县级领导拟定意见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可在研究项目设计方案、概算时一并提交),在项目完成决(结)算评审后执行。未经批准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用自有资金弥补。

第二十三  县本级财政投资项目严格实行评审管理。

第二十四  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资金投资项目概(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审,并出具批复意见,批复意见作为招标控制价和竣工决(结)算的参考依据,以保障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十五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社会中介机构的委托,坚持优化营商环境的理念和“开放包容”的原则,从区内外具备项目咨询管理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市财政局每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中选定。同一个项目的概(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评审不能全部委托给同一家社会中介机构,从本级财政投资评审业务中介机构中交叉委托,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统筹保障。

第二十六财政投资项目应当坚持“先有概(预)算评审,再安排资金预算”、“先有决(结)算审核,再支付尾款”等工作原则。

第二十七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范围、内容、时限严格按照山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山南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山财投字〔2021〕286号)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评审,按照投资审批权限实行,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财政投资项目须经县财政局评审,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财政投资项目须报经市财政等有关部门评审,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委托评审。

第二十九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竣工决(结)算评审,县级财政组织的竣工决(结)算评审,审减及结余资金缴入县级国库,市级财政组织的竣工决(结)算评审,审减及结余资金缴入市级国库。

第四章  民生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民生资金相关政策要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通过社会保障“一卡通”发放,按照先公示后申报再审核发放的流程拨付资金,即:对涉及民生资金的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进行公示,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发放。

第三十一条 涉及民生资金行业主管部门须做好民生资金预算指标申请、上报、审核、发放等管理工作,各乡(镇)做好补贴对象信息填报工作,县财政局做好审核确认、监督检查工作,民生政策的调整,以上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性规范文件为依据。

第五章  政府采购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自治区、市相关规定执行。采购代理机构选定依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藏财采办〔2018〕31号)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 凡属于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资金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采购资金按照实际需要进行评审、询价等(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各级财政部门印发的通知为准)。牲畜及其毛皮、农作物、粮种、苗木、大米、面粉、服务类等有特殊采购要求的,或涉及国家安全有保密工作要求的采购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公共卫生、公共安全、自然灾害、抢险救灾等应对突发性事件的采购项目,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先采购、再清算。采购部门(单位)为主体责任方,采购办(财政局)为监督审批方。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程序主要包括:拟定采购计划,编制采购预算清单、明确采购资金来源→对采购预算清单进行评审、询价,或采取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确定采购项目控制价→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委托采购办(财政局)进行采购或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完成采购,由采购单位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三十五条 属于本级政府集中采购范围,严格实行审批备案管理制度,在组织实施采购工作前,填写《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审批备案表》,采购人不具备组织采购活动条件的,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选定以市财政局公布的备案审核结果公告为准)。

采购项目分别经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分(协)管县级领导、县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副组长和组长审核签批后,按程序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并向县财政局(采购办)报批备案。

资金总额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采购项目、资金总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资金预算指标审批权限。采购部门(单位)完成采购任务后,应将该采购项目申报审批表或备案表、请示报告、预算清单、会议纪要、评审报告或询价单、委托书、合同、综合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验收签到表、验收会议纪要等资料整理成册,报送县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备案,经审核合格后核定下拨资金预算指标。

政府采购资金审批权限及程序:采购部门(单位)会计审核→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分(协)管县级领导签批。

第六章  银行账户和开户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财政资金账户的设立必须按照《财政总会计制度》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开户。银行开户和账户变更必须经县财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八条 各预算单位只保留原有基本账户和零余额账户。个别部门根据资金管理需开设专项资金账户,必须经县财政部门同意后,逐级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

第三十九条 严格控制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设置,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将零余额账户资金违规转入实有资金账户。建立完善财政与预算单位、银行之间的对账机制,实现账务“日清月结”。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县财政部门对财政资金预算编制、执行以及计划申请、资金拨付等每季度进行指导与监督,重要情况适时进行指导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对财政资金具体使用情况实行全程监督,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单位定期向县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第四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对财政资金进行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对财政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未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所有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县财政局及时将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形成专题通报材料报县委、县政府,重大事项做到适时报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7月11日中共曲松县委办公室  曲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松县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曲委办发〔2019〕89号)同时废止。以往出台的县级办法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