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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松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024-08-13 13:05:08 来源:曲松县发改委

中共曲松县委员会 曲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松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委,各局、委、办,各人民团体:

《曲松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经县委常委会第69次(扩大)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曲松县委员会  

曲松县人民政府

2024418

曲松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曲松县基本建设项目程序,加强项目管理,明确工作职责,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和关于政府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藏发改投资2015年〕40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管的通知》(藏建招〔2022171)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曲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基本建设项目(下称“项目”),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村集体经济出资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恢复类项目。

第二条 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投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项目的立项、可研初设、概算节能等审批工作;县委政法委公安局、教育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曲松分局,县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乡村振兴局、粮食和物资储备等行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实施及审批工作

曲松县成立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基建领导小组”)按授权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协调、领导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基建办”)。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及时组织相关审批部门集中办理项目前置手续审批,负责组织项目建设推进工作例会制度即:每月基建办提请县政府召开一次项目推进专题会议每季度县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汇报重点项目推进情况负责组织项目稽查以及领导安排的其他事宜。

第三条 财政局负责对财政资金投资项目概(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概(预)算及竣工决算进行单项评审,对财政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审。

第二章项目的立项及审批

第四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上级下达国家投资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以项目下达计划文件为立项依据,按规定向县发展改革委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本级投资的工程项目按程序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后作为立项依据。

国家、自治区、市对项目投资估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由本级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立项决策审批如下:(一)投资20万元以下,由财政部门、相关行业部门(单位)分管县级领导拟定意见后报政府法人代表签批执行;(二)投资2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经分管副县长、县长签批同意后,报县委书记签批;(三)投资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法人代表签批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向县委报告;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并以出具的会议纪要作为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计划依据

村集体经济出资项目:(一)总投资10万元以下的,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决策;(二)总投资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决策;(三)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逐级政府研究决策。

援藏资金投资项目,按照《援藏资金管理办执行特殊情况县委、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

第六条项目建设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项目投资4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行业部门担任项目法人;(二)项目投资4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县长负责,行业部门担任项目法人;(三)项目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由县人民政府担任项目法人,政府县长任项目法人代表(可视情况,授权县人民政府相关副县长任项目法人代表除上级单位明确规定的除外,按相关规定执行;(四)政府投资项目(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生态等),本着“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实行政府平台投资公司代建制。

项目法人单位自行组建项目管理机构,三重一大问题要严格执行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

第三章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条 项目前期工作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性质,结合项目基本建设规范和要求负责开展,所需经费向上级和财政部门申请。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项目与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或登记表,节能备案,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评估(若需),林勘(若需),草勘(若需),土壤污染评价(若需),行洪论证(若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及项目概预算编制等。编制任务完成后报县基建办组织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项目前期工作应达到国家、自治区相关行业规定的深度要求,不得批准未达到相关行业规定深度的项目。

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地质灾害评估、环评、水保、风评、草、林勘、招标代理监理等中介机构的委托,由项目建设单位进行集体研究决策,达到招标条件的应当进行招标。项目评审时,由县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咨询公司进行评审;质量检测机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实施;需进行跟踪审计的,由县财政局组织实施。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对具备条件的所有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评审费用列入项目概算。

项目实行联审联批、容缺受理、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为不影响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可实行承诺制严格执行概算,施工招标控制价不得超预算建安费用;严格执行概算,施工招标控制价应当控制在预算建安费用以内,勘测定界、勘察、设计、监理、评审、水保、环评、林勘等不得超过概算。

第九条咨询公司提交评审报告后,县发展改革委按照审批权限,结合项目评审报告,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作为项目实施的重要依据。严格执行概算,严防超预概决算。

第十条 房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合格后,设计单位方可出具施工图纸,项目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图审查消防备案审查(若需)防雷审查(若需)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的审查备案工作其他行业从其规定严防未批先建。

第四章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条 项目投资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必须招标限额和标准的项目,按照规定进行招标。主要负责以下事项:(一)招标公告发布前组织包括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咨询审计机构等,审查工程量清单、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二)依法组织评标委员会审核招标文件进行评标;(三)如若出现评标不排序中标候选人时,按有关规定请示报告后,确定中标人;(四)处理招标投诉或有关争议。

第十项目总投资400万元以下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直接发包形式,具体实施细则规定如下

(一)施工单项合同在200万元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小型基本建设工程;服务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服务项目,可以实行直接发包。施工单位和第三方中介机构的选定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策

(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外,施工单项合同在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及比选等方式进行,投标受邀人的确定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策。

服务单项合同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服务项目,可以采取直接发包、竞争性谈判、磋商及比选等方式进行,投标受邀人的确定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策

(三)直接发包、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等需由建设单位统一组织并邀请相关部门参与,保留现场影像资料

(四)建设单位妥善收集、保管工程交易相关档案资料。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各级衔接资金实行以工代赈,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十三条 上级明确要求由农牧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按照自治区、市最新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章项目建设管理

条 项目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建设单位负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责任主体各负其责建设单位对工程参与人员进行实名登记,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条 项目建设严格控制投资,原则上决算不超概算。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投资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及投资规模组织实施,必须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建设内容,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发现原设计漏项、不符合实际使用需求或国家强制性规范的,应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报告,出现变更的项目应当由第三方工程竣工决(结)算审核单位提前介入合同外工程、变更等原因需要追加投资的部分不得超过工程中标价的10%否则应当另行审批和采购,所需资金要控制在工程建安费用招标结余及工程预备金以内因漏项造成损失的,按合同约定,追究相关责任主体责任。造成损失者责任。项目重大变更及工程预备金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大额资金使用,由项目建设单位召开图纸会审会,并将研究成果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条 项目变更应遵循“先确认、后施工,量价分离”的原则。

工程量变更程序:

1.施工单位提交变更书面申请(任一方提出的变更均施工单位提交),监理审核签字。

2.建设单位负责审核变更申请并召开五方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图纸会审会同时出具会议纪要。实行跟踪审计的,审计单位应当参会。

3.设计单位根据会议纪要要求出具变更图变更说明。

4.建设单位、监理、施工现场收方(实行跟踪审计的,审计单位参加),并保存签证单、影像资料和收方签到表。

5.若审计价超出合同价,超出部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合同。

(注:工程量变更资料,需专篇装订至施工竣工资料。

第十七条 施工许可证由建设单位办理,取得施工许可后方可进场施工,施工许可的办理由相关行业部门限时办结。

十八条 建设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施工单位将民工工资转入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督促检查考勤管理,按月足额发放劳务报酬。农民工资原则上转至务工群众社保卡项目建设单位定期将民工工资清单报县人社局备案。

十九条 项目建设严格落实项目带动农牧民增收措施,应充分吸纳项目所在地农牧民群众参与项目建设,保证项目带动农牧民增收达到规定标准以上。项目施工单位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农牧民群众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技能培训,当地用工比例、民工工资支付等纳入《施工合同》签订范围

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审定施工合同,明确工程保证金、工程进度款、变更、结算、决算、审计等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总公司中标工程委托分公司实施的,需办理法律认可的委托手续。合同由项目法人代表审核,合同签订原则上由中标单位法人代表签订,由分公司实施的必须办理法律认可的委托手续。

施工合同及其他服务合同的签订要规范,经项目建设单位向县法律顾问或相关机构咨询审定后按职权范围签订。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必须在中标合同确定的工程期内完成建设任务(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并依法实行竣工验收和工程使用。建设项目中涉及的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专项验收(规划验收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消防验收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节能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实施、环保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对接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进行。项目完工后,按照“谁实施、谁组织验收”的原则,依次有序组织开展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将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有关部门备案

二十条 项目单位在未办理项目竣工决算前,应预留部分工程尾款,严格控制工程尾款支付,待项目竣工决算审查完成后予以结清。工程保修金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及有关行业规定扣留和支付。对审计部门审减金额,要明确合同约定、支付担保和承诺;对中介机构的资料和工程造价须有责任约束,由于中介机构的失误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扣减相应的服务费用

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收集整理,项目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相关项目资料报县档案馆归档,其余项目资料由建设单位妥善保存。项目资料移交县档案馆前,由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资料备份工作,建设单位留存项目原始资料,项目复印件交由县档案馆归档同时需建立项目电子档案。项目竣工资料装订过程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资料规定严格把关,特别是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单项工程验收纪要及前置手续等重要批复文件。项目建设单位确定专人负责项目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及移交工作

二十条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移交手续办理完成后,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项目保修期内,承建施工单位负责维修;项目保修期结束,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六章项目资金管理

二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具体根据《曲松县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曲委发2024年〕45)。工程款拨付时由施工单位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申请资金拨付报告及拨款申请表,经项目监理、项目建设单位现场代表、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由项目建设单位会计审核后拨付。工程款首次拨付需提供中标通知书、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建筑安装税务发票、工程合同(专项条款)、法人代表身份证等;工程款再次拨付需提供工程相应进度计量单;工程款次拨付需提供工程计量单竣工验收相关佐证资料。

二十条 勘察、设计、监理及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拨付,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按合同签署拨款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建设单位会计根据合同规定拨付资金。

第七章项目建设监督检查

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质量、安全等日常监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条 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定期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项目建设进行视察和监督,县政府及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视察和监督提出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

第八章责任追究

二十九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承担项目建设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责任单位的监管责任,对串通违规操作,造成项目质量低劣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将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列入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年内限制在曲松县领域内承揽项目;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管理实行诚信制度。每年1112月,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牵头对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进行考评;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考评根据《西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要求,由相应的实施机关负责考评。对考评不合格,业绩不良、诚信度不高,具有违规、违法等不良行为记录的一律“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取消三年内在曲松施工、设计、监理、招标等资格。禁止列入国家、自治区、市和工程建设黑名单的企业在曲松承揽项目。

第三十一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不履行项目监管职责,导致施工单位不履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法律法规,造成项目停工或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依法严肃追究建设单位失察、失管责任。

三十条 严禁党员干部在工程建设中收受红包、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等,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凡提到资金“以下”的均含本数,“以上”的均不含本数。

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2019版《曲松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XX项目XX事项集体研究的请示

附件:关于XX项目XX事项集体研究的请示

(参考模板)

XX单位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XX项目XX有关事宜报告如下,请县政府研究。

一、项目基本情况

XX工程系XX(“十四五”规划项目、国家投资项目、本级投资项目、专项项目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XXX;建设地点:XXX202XXXXX日取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估算投资XX万元;202XXXXX日取得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概算投资XX万元,其中建安费XX万元、二类费用XX万元、预备费XX万元;由XXX(设计单位名称)完成施工图,由XXX(施工图审查机构)于202XXXXX日完成施工图审查;

是否有征拆事宜(是、否);征拆具体执行单位XXX

二、明确项目法人

经我局(委、办)202XXXXX日,第XX次(期)党委(组)研究,结合《曲松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确定该项目法人为XXX,项目具体实施单位为XXX,负责人为XXX(姓名)单位XXX职务XXX,执行人为XXX(姓名)单位XXX职务XXX

三、明确工程有关事宜

招标方式XXX

如是XXX(发包、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招投标方式,原因XXXXXXX

代理机构XXX

选择xx代理机构的理由或原因:

是否划分标段(是、否),划分标段共XX个;招标控制价XX万元;工程量现场核实情况:已经我局(委、办)及跟审单位实地核实;招标控制价核实情况招标控制价为该项目的建安费或剔除X%的暂列金后的资金XX万元;暂列金XX万元(建安费用的XX%);工程履约金XXX万元;付款方式XXX;投标单位资质要求(设计、承建、监理等单位)XXXX

工期:开工时间XXXXXX日,竣工时间XXXXXX日,质量等级XX;兜底条款(其他需说明的)XXXXXXXXXXXXX

经我局(委、办)XXXXXX日,第XX次(期)党委(组)研究通过,现提交xx会议研究确定一下内容:

1.…………

2.…………

XXXX(单位名称盖章)   

XXXXXX

中共曲松县委员会办公室  

20244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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