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护沙棘林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沙棘林保护和管理。本条例所称沙棘林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沙棘林和人工沙棘林。涉及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内沙棘林的保护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沙棘林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类管理、责权统一,科学经营、合理利用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沙棘林保护和管理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沙棘林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工作机制,研究解决沙棘林保护和管理的重大问题。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沙棘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应急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沙棘林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沙棘林保护管理信息。县(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用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沙棘林管护工作。鼓励沙棘林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将沙棘林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沙棘林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沙棘林保护和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公民保护沙棘林的意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沙棘林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沙棘林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三)根据沙棘林资源本底调查,建立资源档案,并及时更新;(四)对沙棘林的生长环境进行监测,开展抚育管理;对天然沙棘林进行封育管理,对古沙棘树进行专业鉴定、挂牌保护; (五)建立健全防火制度,设置防火隔离带,配备防火力量,完善防火设施,定期开展防火检查;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不破坏地表植被、不影响生物多样性保护前提下,可以在沙棘林适度开展自然科普、森林康养、生态旅游和果实利用等活动。(一)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四)毁林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掘根、剥树皮、过度修枝等毁林行为; (五)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沙棘林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沙棘林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因沙棘林保护需要,给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第十二条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罚;违反第六项规定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并处古树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