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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曲松县委办公室 曲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曲松县基本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委,县政府各局、委、办,各人民团体:
2017年10月22日,县委九届第24次常委会对《曲松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后的《曲松县基本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曲松县委办公室 曲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4日
曲松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西藏自治区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南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山南地区关于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下放的意见>的通知》(山行办发〔2016〕8号)文件精神和当前项目建设工作实际,对《曲松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曲委办发〔2017〕51号)进行进一步修改及完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基本建设项目(下称“项目”),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援藏资金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市政、公路、水利、环保、管网、城建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接待用房等民用建筑项目,以及上述工程的装饰装修、附属设施建设项目。第三条凡涉及政府投资及援藏投资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曲松县成立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基建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协调、领导及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基建办”),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主要负责协调项目评审工作(收集各行业部门送审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项目实施方案,委托中介公司对其评审),负责组织项目联审联批(于每周三组织相关审批部门集中办理项目前置手续审批),负责组织项目建设推进工作例会制度[即:每年年初召开一次项目推进会;每月召开一次项目调度会(小范围内),次月初召开;每季度召开一次项目督查会,次季度初召开;年中召开一次项目通报会,六月初至七月底召开;年底召开一次项目考核会],负责组织项目稽查以及领导安排的其他事宜。项目建设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所属项目的实施(从项目招投标到项目的竣工)和管理。财政(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的监督、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的审计监督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第二章 项目的立项及审批第五条上级政府下达国家投资项目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以项目下达计划文件为依据,开展项目前置手续,并按规定向发改委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报批项目可研、初设及概算时,须提供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初预审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地质勘察报告等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国家、自治区、市对项目投资估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由县级审批权限(包含中央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资金、各级政府投资)进行立项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发改委递交《项目立项审批表》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立项意见。其中:一是申请本级财政投资的项目发改委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后,提出立项意见。20万元以下项目立项意见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会议纪要由召开会议的分管副县长、财政分管副县长会签后印发执行;2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项目立项意见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立项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县委审定;二是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国家投资及各类上级专项资金投资项目(上级部门组织实施的除外)实行报告制,在招标前由县政府提出意见,在县委常委会上进行通报。项目建设单位以发改委下达的项目立项批复或可研批复作为开展项目前置手续的依据,并按规定向县发改委报批项目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第七条项目建设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凡项目投资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由县人民政府法人代表委托县项目责任单位任法人,由项目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任项目法人代表;项目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县人民政府法人代表委托政府分管副县长任项目法人代表;上级职能部门委托县行业主管部门任项目法人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法人任项目法人。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第八条项目前期工作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性质,结合项目基本建设规范和要求负责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或登记表、节能备案、地质勘察、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及项目概预算编制等。第九条重点项目设计及概算编制等前期工作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批复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及投资额进行工程设计和概算编制,勘察单位及设计单位需在自治区、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中产生。编制任务完成后报县基建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后报发改委审批。第十条项目前期工作应达到国家、自治区相关行业规定的深度要求,不得批准未达到相关行业规定深度的项目。第十一条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对具备条件的所有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提交项目评审需提供的资料包括:所有前置手续两份,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预算八套,地勘资料两份,送审报告一份)。评审工作由发改委(基建办)组织具备相应评审资质的中介公司担任项目评审工作评审费用列入项目概算。第十二条评审公司提交评审报告后,发改委按照审批权限,结合项目评审报告,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作为项目实施的最终依据。第十三条完成评审后设计单位方可出具施工图纸,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要完成施工图审查、防雷图审、消防备案审查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的审查备案工作。第四章 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第十四条项目投资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必须招标限额和标准的项目,项目法人必须采取招标方式(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选择施工、重要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以及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招标代理等服务。第十五条项目招标方式一般采用公开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一)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其他特殊要求等原因,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涉及专利权保护或受自然地域环境条件限制的;(三)招标所需的时间和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相称的;(四)采购规模小或采购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五)国家、自治区和市其它特殊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第十六条《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依照本条规定,下列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宜招标的;(二)使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建设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施工所需的主要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内; (五)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六)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追加投资低于原投资总额的10%)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招标的。第十七条项目招标形式一般采用委托招标。第十八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依法成立;(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履行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等审批手续;(三)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五)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第十九条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推荐施工单位必须在县住建局完成登记备案的企业中产生(特殊工艺项目除外),在市工程交易中心依法依规进行邀请招标。第二十条直接发包的项目参照《曲松县小型工程项目摇号发包暂行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上级明确要求由农牧民施工队实施的项目,按照自治区、市有关最新政策执行。第二十二条由县基建办组织全县各相关行业部门,成立专项工作组,每年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等参建单位进行一次考评(农牧民施工队单独进行考评),从资料完善程度、施工进度、工程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打分。考评不合格的参建单位列入曲松县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五年内不得在曲松县承揽项目。第二十三条承揽项目勘察、设计、施工、重要设备和材料的供应以及监理、咨询、代建、招标代理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企业应具备相应资质。禁止借用资质、不具备资质等级、超越资质等级范围的企业承担项目。禁止列入国家、自治区、市和本县工程建设黑名单的企业在我县承揽项目。第二十四条中标施工单位在拿到中标通知书后一周内,按照中标价格的10%向县财政局缴纳工程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项目竣工后及时予以退还,未按照约定完成工程建设的,履约金不予以退还。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等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第二十六条重点项目建设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公司全程参与,包括项目重要节点及隐蔽工程的验收,工程变更及项目竣工决算等重点环节必须由咨询公司出具意见。咨询费用从项目管理费中支出。具体条款参照《曲松县重大项目建设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重点项目及对开工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开工管理应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计建设〔1997〕352号)执行,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县基建办审批;非市重点项目和其他政府一般性投资项目的开工由项目法人参照重点项目规定,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县基建办审批;项目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开工建设。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参建单位投入承诺的人员和设备,严格把关工程质量、建设进度、施工安全、民工工资兑现和项目资金的支付等工作。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须遵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三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在工程承包合同内必须以《安全生产责任书》作为合同的必备附件,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第三十一条项目施工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工程合同总价的10%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第三十二条项目建设严格落实项目带动农牧民增收措施,应充分吸纳项目所在地农牧民群众参与项目建设,保证项目建设总投资的15%以上交由农牧民实施。项目施工单位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农牧民群众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技能培训。第三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投资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以及投资规模组织实施,必须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建设内容,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县财政投资(或配套)的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发现原设计漏项、不符合实际使用需求或国家强制性规范的,应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向县基建办提交工程变更申请(工程变更增加投资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超出需重新进行相应项目的立项),经审核确需进行变更的由县基建办组织变更审查。未经审批,擅自变更或造成突破工程投资的,县财政将不予认可,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第三十四条项目建设必须在中标合同确定的工程期内完成建设任务(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并依法实行竣工验收和工程使用。按照“谁实施、谁组织验收”的原则,项目完工后,按照批复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要求,由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对达不到验收标准的部分,要限期进行整改。初步验收合格后,及时组织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第三十五条工程竣工时,项目施工单位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审核通过后由项目建设单位与工程咨询公司编制工程决算,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核,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工程保修金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及有关行业规定扣留和支付。第三十七条项目建设档案及竣工资料一式三份,项目建设单位、基建办、施工单位各一份。项目竣工资料装订过程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资料规定严格把关,特别是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单项工程验收纪要及前置手续等重要批复文件。项目建设单位确定专人负责项目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及移交工作。第三十八条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移交手续办理完成后,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项目保修期内,承建施工单位负责维修;项目保修期结束,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第三十九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经相关行政部门下达批复文件中的项目投资额作为投资控制、资金筹集及拨付的依据。第四十条工程款拨付由施工单位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申请资金拨付报告及拨款申请表格(一式五份),经项目监理、项目业主现场代表、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县发改委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县财政局根据建筑安装税务登记发票、施工合同规定,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形象进度拨付工程款。工程开工进场后支付15%-30%预备款,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工程款支付累计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70%。需超比例支付的,必须事先报县政府审批,严禁超额支付。剩余资金依据财政局审核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清算。项目资金拨付严格按照“公对公”执行,严禁出现委托代收、公款私存等现象,严格做到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拨付项目资金时,施工单位必须提供项目合同、项目拨款报告、施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中标通知书、建筑安装发票等。第四十一条勘察、设计、监理以及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拨付,由相关单位按合同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县财政局根据合同规定拨付资金。按照项目勘察、设计、咨询合同和前期成果及具体服务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单位支付费用时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80%,预留20%作为风险保证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合同要规范,经县基建办统一审定后按职权范围签订。第四十二条工程漏项追加或变更时,原则上按以下方法确定变更部分的价格:由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出具变更资料,经县基建办核准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公司进行审定,以审定后的价格为准。第七章 项目建设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及县基建办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质量、安全等日常监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第四十四条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定期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项目建设进行视察和监督,县政府及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视察和监督提出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第四十五条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行政履职情况进行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廉政监察。工程项目相关资料报县监察部门备案,进行实时跟踪。第四十六条 对项目质量等方面实行实名举报奖励制度,全社会监督项目建设。
第八章 责任追究第四十七条承担项目建设的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与责任单位串通违规操作,造成项目质量低劣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将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列入县工程建设黑名单,5年内限制在曲松县领域内承揽项目;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严禁党员干部在工程建设中收受红包、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等,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发改委负责解释。第五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曲松县以往出台的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附件:《项目立项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