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山南市人民政府
今天是: 2018年9月10日 星期一
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索引号: 000014349/2020-00002
文号: 曲委办发〔2019〕89号
发布机构: 曲松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组配分类: 法规文件
发文日期: 2020-07-23 06:24

曲松县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 2020-07-2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曲松县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资金运作程序,保障资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充分发挥财政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维护财税秩序和财政经济活动健康运行,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西藏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西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曲松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指财政管理的所有资金。包括:财政年初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专户管理资金、政府采购资金、项目资金及其他资金。具体含:各项行政性收费、各种附加基金、罚没收入,公教人员工资(含补助、奖金等)和部门公用经费,本级财政预算,市、自治区、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具有专门用途、可以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包括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农业、林业、水利支出,教育、医疗卫生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支出,行政政法专项支出,政策性补贴和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等专项资金)。应对突发性事件临时安排的专项资金和救灾资金,执行相关规定。

本级财政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自治区财政下达的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市财政一般预算拨款、基金预算拨款、财政预算外专户核拨资金、部门其他收入。

第三条  财政资金管理原则。

(一)科学公正、公开透明原则。资金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地方经济发展和公共财政要求,提高财政资金使用透明度。

(二)量入为出、统筹安排原则。根据县级总财力情况,做到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使用,注重效益。

(三)明确职责、严格审批原则。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审批,不允许越权超范围审批。

(四)规范运作、严格监管原则。严格按规定用途、范围和程序使用财政资金,加强资金监督检查,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稳步、健康发展。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财政资金使用以资金下达文件为依据,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调整资金使用计划和范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  财政部门须及时下达和拨付财政资金,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或借口滞拨。乡(镇)会计、部门(单位)须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拨付到位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七条  预算资金管理。

(一)预算资金包括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和上级主管部门直接核拨的各类资金。财政预算经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后,严格执行预算,不得随意调整。

(二)预算资金拨付应由各部门(单位)向财政支付系统录入资金使用计划,经县财政部门根据资金绩效情况审定后下达指标。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大额资金,由各部门(单位)提出书面使用计划,经部门(单位)分管领导签批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下达指标(工资、民生救助、法定政策类别支出除外,如各类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三)教育、“三农”、维稳等本级财政配套资金,须由主管部门根据年初预算安排,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使用用途向县政府报送资金具体使用计划。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后实施,县财政主管部门对资金运行审核把关。

(四)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执行年初预算,原则上不予追加。因特殊情况追加预算的,由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县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全年预算追加额不超过当年总预备费用。

(五)所有预算外资金请示一律报县政府审批。其中:10万元以下资金(含10万元),由财政部门、部门(单位)分管县级领导拟定意见后报政府法人签批执行,并每季度向县政府常务会通报签批情况;1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资金由财政部门、部门(单位)分管县级领导拟定意见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执行;200万元以上资金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执行;每季度向县委常委会议报告所有预算外资金审批使用情况。

(六)财政资金审批权限及程序。

1.公用经费:各部门(单位)会计审核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2.专项经费:各部门(单位)会计审核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经分管部门县级领导签字审批。

3.项目经费:各部门(单位)会计审核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经分管部门县级领导签字审批。

财政资金指标审批权限及程序。上级下达各类指标类资金,应由各部门(单位)提出书面资金使用计划,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部门分管县级领导签字后报县财政部门,由县财政部门根据资金计划及时下达资金指标。

每年终根据县政府审定的追加预算资金、增资指标,由县财政部门汇总形成调整预算草案后由县政府提请县人大审查批准。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公用经费严格按照年初预算实行报账制,不得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县财政部门每季度组织对各部门(单位)公用经费公示一次。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区、市相关标准。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自行向上级主管部门或通过其他渠道争取的公用经费或非专项资金,按照第七条第二、六款规定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资金指标,由各部门自行掌握使用。大额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支出,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转移。

第十条  拨付财政资金应填写《报销笺》,根据资金性质、权限和程序,由报销人、经办人、会计、单位主要(牵头)负责人、分管县级领导签字核拨。

第十一条  涉及民生资金账户(民政、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合作医疗等)产生的利息滚存使用,其他资金账户产生的利息全额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主管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财政资金。

(一)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财政资金,有截留、挪用、转移行为的;

(二)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未按规定要求执行报账制的;

(四)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用款计划或信息严重失真的;

(五)其他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财政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款申请和分配方案使用资金,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财政资金支出范围和改变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财政资金使用、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预算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报审批。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弥补单位公用经费支出、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以及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用途、范围不相符合的支出。

第十五条  财政资金对外借出与收回严格按程序办理,原则不对个人借款。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所有项目资金严格实行报账制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行业部门根据项目投资计划,由施工单位向项目责任单位提交申请资金拨付报告及拨款申请表(一式五份),拨付资金严格按照《曲松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审批。

第十八条  拨付项目资金时,施工单位须提供项目合同、项目拨款报告、施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法人身份证、中标通知书、建筑安装发票等。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拨付程序:(一)工程开工进场后支付30%工程预备款。(二)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工程款支付严格按照项目合同条款约定及时拨付。(三)剩余资金财政主管部门依据竣工决算报告进行清算。(四)项目勘察、设计、咨询等费用严格按照项目合同条款约定及时拨付。(五)项目资金拨付严格按照公对公执行,严禁出现委托代收、公款私存等违规现象。

第二十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根据投资计划批复文件等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除规定项目保修金外,项目结转资金超过两年(含两年)的,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及财政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和审计要求,按程序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  拨付援藏项目资金,须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受援办分管援藏项目副县长援藏领队审核后,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并严格按照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费严格按相关规定使用。

第四章  民生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民生资金相关文件要求,按照先公示后填表再签字核拨的流程拨付资金。即:对涉及民生资金的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进行公示填制《西藏山南市民生资金落实表》(一式四联单)乡(镇)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行业主管部门县级领导签字乡(镇)会计报县财政主管部门县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将民生资金由财政专户拨至乡(镇)民生资金专户”→乡(镇)会计按程序到银行提现向农牧民兑现民生资金或银行按程序将民生资金划拨至农牧民民生资金专用存折

第二十五条  涉及民生资金行业主管部门须做好民生资金发放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职责见附表)。

第五章  政府采购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自治区、市采购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凡属于办公设备、器材设备、专用设备、救灾物资、公务用车等购置,且资金超过5万元以上的实行政府统一采购,采购资金按照实际需要进行评审、询价等。采购单位为主体责任方,采购办(财政局)为监督审批方。采购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采购代理机构选定依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藏财采办〔201831号)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程序主要包括:接受采购任务进行采购。

第二十九条  列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范围且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采购项目,经县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核和组长审批后,按照《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藏财采办〔201831号),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牲畜及其毛、农作物、粮种、苗木、大米、面粉、购买服务类项目等除外)。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请示报告制,在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前,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研究。

资金在5万元-20万元以下(含5万元,不含20万元)的采购项目(牲畜及其毛、农作物、粮种、苗木、大米、面粉、购买服务类项目等除外),经县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批,并分别按程序实行政府统一采购。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资金指标审批权限。各采购部门(单位)完成采购任务后,应将采购部门(单位)关于该采购任务会议纪要、政府采购审批表、政府采购签到表等资料整理成册,报送县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部门)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核定下拨资金指标。

政府采购资金审批权限及程序:采购部门(单位)会计审核采购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采购部门(单位)分管县级领导签字。

第六章  银行账户和开户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财政资金账户的设立必须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开户。银行开户和账户变更必须经县财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各预算单位只保留原有基本账户和零余额账户。个别部门根据资金管理需开设专项资金账户,必须经县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后,逐级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财政主管部门对财政资金预算编制、执行以及计划申请、资金拨付实施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财政主管部门对财政资金具体使用情况实行全程监督,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单位定期向财政主管部门报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第三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对财政资金进行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对财政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未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所有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县财政局每季度末将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形成专题汇报材料报县委、县政府,重大事项做到及时上报。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1025日印发的《中共曲松县委办公室、曲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曲松县财政性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曲委办发〔2017139号)同时废止。以往出台的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