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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松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对《曲松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曲委办发〔2018〕17号)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基本建设项目(下称“项目”),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援藏资金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市政、公路、水利、环保、管网、城建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接待用房等民用建筑项目,以及上述工程的装饰装修、附属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 凡涉及政府投资及援藏投资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曲松县成立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基建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协调、领导及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基建办”),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主要负责协调项目评审工作(收集各行业部门送审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项目实施方案,委托中介公司对其评审),负责组织项目联审联批(于每周三组织相关审批部门集中办理项目前置手续审批),负责组织项目建设推进工作例会制度[即:每年年初召开一次项目推进会;每月召开一次项目调度会(小范围内),次月初召开;每季度召开一次项目督查会,次季度初召开;半年召开一次项目通报会,六月底七月初;年终召开一次项目考核会],负责组织项目稽查以及领导安排的其他事宜。
项目建设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所属项目的实施(从项目招投标到项目的竣工)和管理。
财政(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的监督、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的审计监督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
第二章 项目的立项及审批
第五条 上级政府下达国家投资项目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以项目下达计划文件为依据,开展项目前置手续,并按规定向发改委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报批项目可研、初设及概算时,须提供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初预审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地质勘察报告等,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国家、自治区、市对项目投资估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一)由县级审批权限(包含中央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资金、各级政府投资)进行立项的项目,结合《曲松县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投资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财政部门、相关行业部门(单位)分管县级领导拟定意见后报政府法人签批执行;投资1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由政府法人签批及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项目按季度向县委报告;投资200万元以上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出具的会议纪要作为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计划的依据。
(二)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报告制,由政府向县委定期进行报告,每年年初报告年度重点项目实施计划,年中报告重点项目推进情况,年终报告重点项目管理及落实情况。项目建设严格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办理。
(三)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国家投资及各类上级专项资金投资项目(上级部门组织实施的除外)实行请示报告制,在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前,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研究(由于时间关系,不能及时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研究的,由分管副县长提出意见,报县委副书记以上领导同志会签)。
(四)县本级财政投资建设工艺简单且仅需出具预算编制方案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县财政局进行财政评审,并由县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通知。建设工艺较为复杂需开展可行性研究、出具设计图纸的基本建设项目,在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通知后,由建设单位提交基建评审,并由发改委下达批复文件。经审批需进行施工图阶段合建的项目,在取得合建批复后需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财政评审。
第七条 项目建设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凡项目投资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由县人民政府法人代表委托县项目建设单位任法人,由项目建设单位第一责任人任项目法人代表;项目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由县人民政府法人代表委托政府分管副县长任项目法人代表;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原则上由县人民政府法人代表任项目法人代表,也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委托政府分管副县长任项目法人代表;由上级职能部门委托县行业主管部门任项目法人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任项目法人。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八条 项目前期工作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性质,结合项目基本建设规范和要求负责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或登记表,节能备案,地质勘察,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及项目概预算编制等。
第九条 重点项目设计及概算编制等前期工作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批复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及投资额进行工程设计和概算编制,勘察单位及设计单位需在自治区、市或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中产生。
编制任务完成后报县基建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后报发改委审批。
第十条 项目前期工作应达到国家、自治区相关行业规定的深度要求,不得批准未达到相关行业规定深度的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对具备条件的所有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提交项目评审需提供的资料包括:所有前置手续两份,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预算八套,地勘资料两份,送审报告一份)。项目评审工作由发改委(基建办)组织具备相应评审资质的中介公司担任,评审费用列入项目概算。
第十二条 评审公司提交评审报告后,发改委按照审批权限,结合项目评审报告,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作为项目实施的最终依据。
第十三条 完成评审后,设计单位方可出具施工图纸,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要完成施工图审查、防雷图审、消防备案审查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的审查备案工作。
第四章 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投资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必须招标限额和标准的项目,项目法人必须采取招标方式(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选择施工、重要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以及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招标代理等服务。
第十五条 项目招标方式一般采用公开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其他特殊要求等原因,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专利权保护或受自然地域环境条件限制的;
(三)招标所需的时间和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相称的;
(四)采购规模小或采购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五)国家、自治区和市、县其他特殊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六条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依照本条规定,下列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宜招标的;
(二)使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建设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施工所需的主要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内;
(五)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六)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追加投资低于原投资总额的10%)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招标的。
第十七条 项目招标形式一般采用委托招标。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依法成立;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履行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等审批手续;
(三)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五)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施工图。
第十九条 按照相关规定适合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结合建筑企业往年业绩情况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的意见》(藏政办发〔2018〕84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农牧民施工企业(队)”的文件精神,择优推荐三家或三家以上建筑企业,召开部门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向邀请投标企业发放《投标邀请函》,并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建,在市工程交易中心依法依规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条 直接发包的项目参照《曲松县中小型工程项目发包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上级明确要求由农牧民施工队实施的项目,按照自治区、市有关最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管理实行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制度。每年11月—12月,由县住建局牵头对施工单位进行考评,从资质不良行为、承揽业务不良行为、工程质量不良行为、工程安全不良行为、“双拖欠”不良行为等方面对施工单位进行考核;由县发改委牵头对第三方服务机构(包括咨询、设计、勘察、监理等)进行考评。对考评不合格,业绩不良、诚信度不高,并有违规、违法等不良行为记录的一律列入黑名单内,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取消三年内在我县施工、设计、监理、招标等资格。
第二十三条 承揽项目勘察、设计、施工、重要设备和材料的供应以及监理、咨询、代建、招标代理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企业应具备相应资质。禁止借用资质、不具备资质等级、超越资质等级范围的企业承担项目。禁止列入国家、自治区、市和本县工程建设黑名单的企业在我县承揽项目。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公司中标后若需委托分公司签署合同或拨付工程款,需办理授权委托等相关手续,并且一个项目只能委托一个委托代理人。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等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二十六条 重点项目建设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公司全程参与,包括项目重要节点及隐蔽工程的验收,工程变更及项目竣工决算等重点环节必须由咨询公司出具意见。咨询费用从项目管理费中支出。具体条款参照《曲松县重大项目建设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重点项目及对开工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开工管理应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计建设〔1997〕352号)执行,由中标企业申请、工程监理单位同意后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并在县基建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参建单位投入承诺的人员和设备,严格把关工程质量、建设进度、施工安全、民工工资兑现和项目资金的支付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须遵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在工程承包合同内必须以《安全生产责任书》作为合同的必备附件,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三十一条 项目施工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山南市建筑施工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管理规定》(山政办发〔2018〕13号)要求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严格落实项目带动农牧民增收措施,应充分吸纳项目所在地农牧民群众参与项目建设,保证项目带动农牧民增收达到15%以上。项目施工单位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农牧民群众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技能培训。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投资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以及投资规模组织实施,必须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建设内容,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发现原设计漏项、不符合实际使用需求或国家强制性规范的,应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报告,出现变更的项目必须由第三方工程竣工决(结)算审核单位提前介入,并向分管副县长及县长报告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召开图纸会审会。因漏项、新增等原因需追加投资的部分不得超过工程中标价的10%,并且所需资金要控制在工程建安费用招标结余及工程预备金以内。项目重大变更及工程预备金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大额资金使用,由项目建设单位召开图纸会审会,并将成果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未经审批,擅自变更或造成突破工程投资的,县财政将不予认可,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必须在中标合同确定的工程期内完成建设任务(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并依法实行竣工验收和工程使用。按照“谁实施、谁组织验收”的原则,项目完工后,按照批复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要求,由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对达不到验收标准的部分,要限期进行整改。初步验收合格后,及时组织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五条 工程竣工时,项目施工单位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审核通过后由项目建设单位与工程咨询公司编制工程决算,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核,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工程保修金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及有关行业规定扣留和支付。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档案及竣工资料一式三份,项目建设单位、基建办、施工单位各一份。项目竣工资料装订过程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资料规定严格把关,特别是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单项工程验收纪要及前置手续等重要批复文件。项目建设单位确定专人负责项目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及移交工作。
第三十八条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移交手续办理完成后,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项目保修期内,承建施工单位负责维修;项目保修期结束,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经相关行政部门下达批复文件中的项目投资额作为投资控制、资金筹集及拨付的依据。
第四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形象进度及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工程款支付累计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70%,需超比例支付的,必须事先报县政府审批,严禁超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中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剩余资金依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清算。项目资金拨付严格按照“公对公”执行,严禁出现委托代收、公款私存等现象,严格做到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工程开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预提5%工程保修金。工程款拨付时由施工单位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申请资金拨付报告及拨款申请表格(一式三份),经项目监理、项目业主现场代表、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分管领导审批后由项目建设单位会计审核后拨付。工程款拨付必需的附件有:第一次拨付包括中标通知书、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建筑安装税务发票、工程合同(专项条款)、法人身份证等;第二次拨付增加工程计量单;第三次拨付需在工程计量单的基础上增加竣工验收相关佐证资料。
第四十一条 勘察、设计、监理以及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拨付,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按合同签署拨款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建设单位会计根据合同规定拨付资金。
施工合同及其他服务合同的签订要规范,经项目建设单位向县法律顾问或相关机构咨询审定后按职权范围签订。
第七章 项目建设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县基建办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质量、安全等日常监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定期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项目建设进行视察和监督,县政府及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视察和监督提出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
第四十四条 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行政履职情况进行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廉政监察。工程项目相关资料报县监察部门备案,进行实时跟踪。
第四十五条 对项目质量等方面实行实名举报奖励制度,全社会监督项目建设。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承担项目建设的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与责任单位串通违规操作,造成项目质量低劣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将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列入县工程建设黑名单,5年内限制在曲松县领域内承揽项目;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严禁党员干部在工程建设中收受红包、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曲松县以往出台的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曲松县中小型项目发包管理办法。
附件1
曲松县中小型项目发包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型项目管理,规范中小型工程施工发包行为,促进工程建设领域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之规定,以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的意见》(藏政办发〔2018〕84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小型项目:项目总投资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小型基本建设工程及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服务项目。
(二)中型项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外的,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400万元(不含40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及单项合同估算在1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服务项目。
第二条 项目发包管理
(一)本办法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招投标活动由项目建设单位与招标公司共同组织。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项目招标需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项目,应首先履行相应程序,报送相关部门审批并取得批复后方可进行招投标。
(三)中小型项目由招标人推荐,采取直接发包、摇号发包、邀请招标等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四)小型服务项目,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价5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由各项目建设单位在我县服务机构名录库中推荐3家或3家以上服务机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组织摇号。摇号发包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进行,县基建办、住建局参与过程监督。
(五)中型服务项目,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价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服务项目,由各项目建设单位在我县服务机构名录库中推荐3家或3家以上服务机构,委托招标代理公司,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在市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组织发包。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七)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召开局长(主任)办公会议后提出承包单位名单,报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出具直接发包会议纪要并组织实施。
(八)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我县农牧民施工队和符合施工资质的公司名录库中选择3家以上,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将《曲松县建设工程摇号发包备案表》报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由招标公司组织摇号筛选,并报招标投标有形市场备案。
(九)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不含400万元)以下,由项目建设单位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开展招标活动。由项目建设单位结合建筑企业往年业绩情况,择优推荐3家或3家以上建筑企业,召开部门班子会议研究。部门召开的班子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向邀请投标企业发放《投标邀请函》,并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建,在市工程交易中心依法依规确定中标单位。
(十)因雨雪、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以及交通事故等引起的,正在发生严重危害或即将发生严重危害的,必须采取措施制止或在短期内必须修复的应急工程,以及时间紧急的专项行动项目,项目责任单位可根据情况报分管领导同意,并将项目方案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及县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发包。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摇号发包细则
(一)摇号发包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招标公司进行。
(二)由招标公司代理建设单位审核推荐投标单位资质。审查内容:资质证书审查—判定其是否具有实施相应工程的资格;能力审查—审查是否具有完成相应工程任务的能力;经验审查—审查是否具有完成相应工程任务的经验及其经验的丰富程度。
(三)对资质符合招标要求的被推荐单位,招标公司要及时向建设单位反馈相关情况,并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摇号招标,随机抽取中标人。
(四)摇号规则:1.招标人根据投标人完成资格审查顺序进入摇号程序。2.摇号会议开始前确认合格企业参会人员的身份,不进入摇号现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视为自动弃权。3.请监督人员(从参会人员中随机邀请两位)检查摇号机封存情况并启封;检查摇号机运转情况。4.工作人员在下面的摇号过程中,及时对摇号机进行复位。5.请公证人员展示号码球并请投标企业代表查验摇号球;无异议请公证人员将号码球放入摇号机。6.请参选企业人员戴上手套后摇取企业自己的号码。7.请公证人员展示摇出的企业号码球,登记无误后放入指定容器中。8.开始摇号选取中标人,请选取人代表摇取中标人,并按顺序展示后登记确认(即摇出第1个有效号码球为该项目中标人)。9.如中标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或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的,应重新组织摇号。
(五)招标公司负责结合建设单位提供的最高限价及概预算编制报告、设计文件等向中标施工单位提供工程量清单,整理投标文件,并提交建设单位进行归档,相关招标费用由招标公司按相关规定收取咨询费。
第四条 项目招标代理、设计、施工、监理及咨询等单位名录库的建立
备案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开放包容”的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推荐,将企业基本信息表(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经营范围、资质等级、分公司在藏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资质证明复印材料(企业简介、业绩证明资料、财务证明资料、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在藏备案证书、法人身份证、分公司在藏负责人身份证、企业技术人员资质证书等相关材料)在行政主管部门报备,中介服务公司在县发改委(基建办)备案,施工企业在县住建局备案。报备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在曲松县相关政务网站公示。为避免“围标”现象,一家公司资质仅允许有一个委托代理人,一个委托代理人仅允许为一家公司代理。
第五条 监督和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一)招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二)签订合同时随意篡改中标价格的;
(三)除不可抗力原因外,超过规定时间拒签合同的;
(四)恶意操作摇号发包的;
(五)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 附则
本办法由县发改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并将原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