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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松县审计局主要职责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西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山南市机构改革方案》《曲松县机构改革方案》以及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县委对审计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审计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审计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自治区党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依法审计,坚持服务大局,坚持全覆盖、高质量、强化重大资金实用、重大项目建设的审计监督力度,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和山南“六个走在全区前列”,加大涉及稳定、发展、生态、强边领域项目资金情况审计监督力度,推动审计成果高效运用、审计作用有效发挥。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县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自治区、市和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
二、制定审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县委审计委员会和市审计局提出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的审计报告。向县人民政府县长提出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有关部门、乡镇党委和乡镇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自治区、市和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级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乡镇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县、乡镇两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其他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资金管理使用、项目建设运营情况;组织实施对县人民政府重大项目的稽查;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县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财务收支;县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委组织部管理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自治区、市、县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自治区、市、县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承担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巡察监督等其他监督的贯通协同工作。承担行政应诉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
九、组织开展全县审计系统的专业培训、审计科研和审计领域的交流活动,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承办审计署、自治区审计厅、市审计局组织的审计事项。
十一、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审计局不设内设机构。
第五条 县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4名。部门领导职数4名,党组书记、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六条 县审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办公地点:曲松县卓康路1号(政府机关大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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