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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6-00871
文号:
发布机构: 曲松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组配分类: 法规文件
发文日期: 2026-08-24 10:35

曲松县农村幸福院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 2026-08-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农村幸福院建设、运营和日常管理,健全村级互助养老服务体系,保障农村特困、留守、高龄、残疾、优抚对象老年人基本养老需求,根据《西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农村幸福院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藏民发〔2021〕126号)文件精神,结合曲松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幸福院,是依托村集体闲置房屋新建或改造,由乡镇监管、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为本村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助浴、休闲文娱、健康陪护、精神慰藉、集体生日活动、临时托管的公益性互助性养老服务场所。

第三条  坚持政府引导、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社会补充原则,压实县级统筹、乡镇主管、村级直管落实的三级管理责任,坚持公益属性,杜绝商业化盈利运营。

第四条  适用范围:全县所有行政村(社区)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农村幸福院。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级部门职责

(一)县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幸福院党建阵地建设,健全基层党组织引领养老服务机制,强化院内党员教育管理,督促基层党组织落实养老服务相关责任,督促党员干部帮扶关爱留守老人,推进党建引导幸福院规范运行。

(二)县委宣传部:负责宣传推广幸福院养老服务惠民政策,挖掘养老服务先进典型,开展敬老爱老主题宣传教育,做好院内意识形态及思想文化建设,引导群众支持幸福院建设运营,营造敬老助老良好社会氛围。

(三)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协调幸福院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建设,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关爱帮扶服务,健全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化解院内养老领域矛盾纠纷,完善志愿服务体系,推动多元力量助力幸福院规范运营。

(四)县委群团工作部:统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力量,组织开展敬老志愿服务、关爱慰问活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开展家风敬老宣传帮扶,凝聚群团力量助力幸福院日常服务建设。

(五)县发展和经信商务局: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县域发展规划,指导幸福院项目立项、基础设施改造提升项目审批。

(六)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统筹全县农村幸福院总体规划、制度建设,负责项目申报、运营考核、业务指导,监管落实运营补助资金,开展日常督导检查。

(七)县司法局:对本办法及幸福院相关管理制度开展合法性审查,指导矛盾纠纷化解,开展法治宣传。

(八)县财政局:统筹保障幸福院运营经费、设施维修资金,规范资金拨付使用,开展财政资金绩效监管,落实财务检查。

(九)县农业农村和科技水利局:衔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政策,优先保障脱贫户、监测户老年人入住帮扶,统筹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用于幸福院提质改造。

(十)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幸福院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开展文体娱乐活动,丰富院内老人精神文化生活,加强文化阵地安全及意识形态排查工作。

(十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幸福院开展老年人健康体检、慢病管理、基础康养、防疫消杀、突发疾病应急救助,组织村医定期开展健康巡诊。

(十二)县应急管理局:协调指导幸福院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及应急处置工作,压实安全考核监管责任。

(十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幸福院食堂食品安全监管,指导食材采购、餐饮加工、食品留样、环境卫生,开展食品安全检查。

(十四)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幸福院消防安全监督检查、隐患治理,指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及规范化建设,开展消防培训演练,处置火灾救援及事故调查,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消防宣传工作。

(十五)县残疾人联合会、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落实院内残疾人帮扶政策,完善无障碍设施改造,开展康复指导服务,做好院内优抚对象养老优待服务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主体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幸福院日常监管责任主体。负责幸福院运行日常监管,审核运营经费使用方案,督促村级完善管理制度,开展月度安全排查,常态化开展运营督导检查,协调解决场地修缮、人员岗位、矛盾纠纷等问题,定期向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报送运营台账。

第七条  村“两委”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责任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幸福院运营实施主体。负责选聘管护人员、志愿者;制定村规民约式院内管理制度;管理村集体投入资金;做好院内老人日常服务、卫生保洁、设施管护;定期公示收支台账,主动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章  服务对象与准入退出

第八条  服务对象优先顺序

(一)户籍为曲松的常住年满60周岁以上农牧民老人,失能、独居、空巢、低保、特困、残疾人、脱贫及监测户、退役军人优抚对象老人优先保障;

(二)提供健康指导、助餐、精神慰藉等服务,为未成年人尤其是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供托养服务;

(三)有传染病、严重精神疾病、暴力倾向、酗酒滋事等不良习惯人员不得入院;

(四)原则上不接收外来人员、未满60周岁人员入院,特殊情况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准入程序

本人或近亲属提交书面申请;

村委会入户核实家庭情况、健康状况,村内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签订服务协议,方可入院。

第十条  退出情形

(一)老人自愿申请退出的,办理退出手续;

(二)长期外出、搬离本村、去世的自动退出;

(三)患有传染性疾病、严重精神疾病,严重扰乱院内秩序,经劝导拒不改正的,征求本人或亲属签字确认意见后,由村委会提出书面清退意见,报乡镇审批完成后清退。

第四章  日常服务管理

第十一条   基础服务内容

(一)日间照料:白天集中看护,开展聊天陪伴、情绪疏导,对特困、失能老人开展简单陪护;

(二)助餐服务:开设幸福食堂,提供三餐(可按需提供早晚餐),建立食材采购台账,落实食品留样制度;针对一、二级残疾老年人,提供上门送餐服务,保障重度残疾老人就餐需求;

(三)健康服务:村医每月至少2次健康巡诊,每年组织院内老人健康体检,储备基础应急药品;

(四)文娱服务:组织棋牌、阅读、歌舞、藏式文体活动,开放健身器材,丰富老年生活;

(五)临时帮扶:对突发情况老人联系就医,协助代办医保、养老认证、物资采购等便民事项。

第十二条  人员管理

(一)幸福院设置总负责人及院长,由村委会主任统筹全盘及担任院长;

(二)幸福院设置管理员1—2名,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乡村振兴专干/科技农牧专干/社区工作者/责任心强的脱贫户(监测户)、公益性岗位人员,根据各村实际情况,由村委会提名,乡镇审核聘用;

(三)幸福院设置厨师1名,每个村级幸福院需聘请1名厨师(厨师工资由村委会根据当地相关劳务报酬水平拟定,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确定,需持有厨师资格证、健康证);

(四)组建村级老年互助志愿者队伍,低龄老人帮扶高龄老人,由幸福院负责人员建立志愿服务台账;

(五)院长、管理人员、厨师及服务人员岗位职责、值班表上墙公示,定期开展安全、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  院内秩序管理

(一)制定院内公约,规范作息时间,禁止酗酒赌博、私拉电线、违规用火,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实行每日卫生清扫,定期消杀,保持居住和就餐环境整洁;

(二)妥善保管个人物品,贵重物品自行看管;

(三)因病、突发不适第一时间告知管理员、村医;

(四)损坏公物照价赔偿,屡教不改、扰乱秩序者劝离。

第五章  资金与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资金来源

幸福院资金实行多渠道筹措,资金来源包括市、县财政运营补助资金、村集体经济投入资金、社会捐赠及帮扶单位帮扶资金以及就餐老人缴纳的低偿伙食费。所有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资金收支情况按规定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范围

经费仅限用于食堂食材采购、管护人员劳务报酬、水电燃气费、设施设备采购、维修、院内环境整治等支出,不得挪作其他开支。

第十六条  财务公开制度

幸福院设立工作台账,食材采购票据、收支凭证完整留存;每月月底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收支明细,接受村民、乡镇人民政府及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监督。乡镇每季度核查资金使用情况。大额维修、设备更新执行“一事一议”,村级评议、乡镇审批。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

幸福院房屋、健身器材、厨具、床品等固定资产登记造册,建立资产台账;资产维修、报废由村委会提出方案,乡镇审核报备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严禁私自变卖、侵占、出借集体资产。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消防安全管理

配齐灭火器、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识,严禁柴火、大功率电器在居住房间堆放使用;每月开展消防安全排查,建立隐患台账,限时整改;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管理

食堂从业人员保持身体健康,每年进行健康体检;食材从正规渠道采购,做好采购记录;每餐食品留样不少于48小时;常态化做好食堂及周边环境卫生保洁,定期开展消杀作业,及时清除卫生死角,保持操作区域干净整洁;餐厨垃圾规范分类处置,严防食物中毒事件。

第二十条  人身安全与应急管理

(一)对失能、高龄老人做好日常看护,签订安全责任书,需要外出需进行告知;

(二)制定火灾、摔伤、突发疾病、极端天气应急预案;发生意外事故第一时间救治上报,乡镇和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做好后续处置;

(三)定期排查房屋墙体、门窗、电路,及时修缮老旧破损设施,杜绝房屋安全隐患。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机制

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财政、应急、市监、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每年开展一次幸福院运行效能评价,从制度建设、安全管理、资金使用、服务成效、群众满意度等方面打分评级,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运营补助发放、乡镇养老服务工作评定依据。

第二十二条  激励措施

对运营规范、服务成效突出的幸福院和优秀管护人员,给予通报表扬,优先安排设施改造项目、增加运营补助。

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的,暂停拨付运营补助,限期整改;情节严重依规追究村、乡镇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一)虚报人员套取补助资金、挤占挪用运营经费;

(二)食堂管理混乱,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三)消防安全隐患长期不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

(四)幸福院闲置关停,长期不开展服务;

(五)资产流失,擅自改变幸福院场地用途;

(六)严禁利用幸福院娱乐室及院里场地组织或者参与赌博,违规开展具有赌博性质的娱乐活动;

(七)违反本办法其他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或管理存在重大漏洞。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曲松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结合本办法,完善幸福院食堂管理、消防安全、财务公示、资产管理、值班值守、互助服务等配套内部制度,做好制度归集存档,保障群众知情,强化运营监督,杜绝形式主义制度上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曲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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