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局、办:
现将《曲松县县城规划区内失地农牧民安置保障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松县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1日
曲松县县城规划区内失地农牧民安置
保障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有效解决曲松县失地农牧民长久性的生计问题,加快推进城镇化发展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主要政策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办法中失地农牧民是指曲松县县城规划区内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年满18周岁的非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因其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的纯农业户口居民。本办法中失地是指曲松县县城规划区内凡用于建设项目,依法征收的耕地。
第四条 本办法中失地面积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联合乡(镇)、村委会实地测量、统计,填写《曲松县被征收征用土地统计表》、《曲松县县城规划区内失地农牧民花名册》,并在15日公示期内无异议后,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确定。
第五条 按第四条规定失地农牧民自完成征地手续的当年起享有本办法规定的保障权利。本办法出台前的失地农牧民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享有同等政策。本办法中的失地亩数自2002年依法征收之日算起。
第二章 安置
第六条 货币安置:征收耕地,按照《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八条相关规定: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所在城镇规划区内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征用规划区外及其它地区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8倍。
曲松县现行土地补偿费为:1亩×1000元/亩×10倍=10000元。
(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缴纳安置补助费。
曲松县现行安置补助费为:1亩×1000元/亩×16倍=16000元。
(三)青苗补偿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年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
曲松县现行青苗补偿费:1亩×1000元/亩=1000元。
(四)土地补偿费兑现给村级集体组织,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全额兑现给被征地农牧民。
第七条 保障安置:设立曲松县县城规划区内失地农牧民失地保障金(口粮补贴资金)。按照被征用耕地面积每年每亩发放失地保障金500元。资金由县人民政府承担,并列入每年县财政预算中。本办法规定的失地农牧民失地保障金现行发放期限为5年(2016年至2020年),5年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八条 开发性安置:建立土地预留制度。为尊重村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在不影响县城总体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尽量占用空闲地,控制占用耕地;在县城规划区内预留土地,履行用地审批程序后,优先供地给失地村委会。
第九条 就业安置:
(一)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失地农牧民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自主创业培训,切实提高失地农牧民就业能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力争开发1至2名技能岗位。
(二)政府优先安置就业。由县政府组织协调在征地单位、本地企业、公益性岗位中优先安置同等条件的失地农牧民就业。本办法中失地农牧民安置公益性岗位必须满足《山南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地区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山行办发〔2012〕119号)文件及《曲松县公益性岗位暂行办法》规定。
第三章 基本保障
第十条 认真宣传落实优惠政策。为保障失地农牧民的基本权益,失地农牧民与其他未失地农牧民同等享受中央、自治区、市在医疗卫生、教育、贫困户、五保集中供养、救济救助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 工作措施
第十一条 加强组织领导。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成立曲松县县城规划区内失地农牧民安置保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具体任务分解如下:
(一)曲松镇、曲松村负责统计核查县城规划区内失地农牧民基本情况及失地亩数。
(二)县财政局负责预算县城规划区内失地农牧民失地保障金。
(三)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核查统计失地亩数及失地年份,并以户为单位制定《曲松县县城规划区内失地农牧民失地保障金享受册》。
(四)曲松村村“两委”按《曲松县县城规划区内失地农牧民花名册》发放失地农牧民失地保障金,县国土资源局、曲松镇监督并协助发放。
(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开展失地农牧民就业技能培训,每年开发1至2名技能培训指标。
第十二条 加强宣传教育。乡(镇)和村“两委”要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双联户”作用,大力宣传安置保障办法的具体内容、目的及意义,让广大农牧民群众准确了解掌握安置保障各项优惠政策,引导群众积极支持城镇建设。
第十三条 加强督促检查。县财政局审核失地安置保障资金,县国土资源局、曲松镇把关并督促曲松村“两委”切实做好落实安置保障政策,重点加强安置保障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加强责任追究。县纪检监察部门对工作落实不力、截留挪用克扣安置保障金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只试用于县城规划区内失地农牧民。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