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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

2019-03-01 17:34:00 来源:曲松县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部门:

为加强全县土地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进一步规范土地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效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在全县范围内严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开采、买卖、出租和破坏矿产资源,未经法定机关审批并取得合法证照开采矿产资源的均属非法开采。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耕地、草山、河道、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和公路等公共设施周边挖砂、采石、采矿、取土或从事其他破坏活动。通过巡查和举报发现的违反规定行为,将责令限期治理补救,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自行拆除撤离各种生产设施设备(含挖掘机、运输车辆),疏散作业人员,按照要求对破坏区域进行回填土方、恢复原土地利用现状或进行绿化。对拒不停止非法开采行为的,将依法从严予以行政处罚;对拒不拆除撤离设备设施的,将依法予以没收处理;对不能扣押或不配合扣押的设备设施就地拆毁;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厉打击非法采出的矿产品违法经营行为。经巡查和举报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收购、运输、销售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动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各类砖厂非法开采或以非法渠道收购原材料的坚决予以关闭。

四、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村干部参与非法采矿,支持、纵容、包庇非法采矿行为或为非法采矿充当“保护伞”的,坚决依法依规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应做好本辖区、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监管工作,及时阻止并责令整改违法行为。

六、各项目单位应做好项目监管,严禁各类建设项目以就地取材或非法买卖建筑砂、石等材料造成非法开采和生态破坏,应及时制止施工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

七、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均有举报非法开采、运输、经营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举报电话:0893-7332852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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