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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声环境功能区是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强化噪声源监督管理和环境执法、改善声环境质量的重要依据和手段。曲松县还未进行过声环境功能区划分,随着城市的发展,声环境管理的问题日益突出,声环境管理难度加大,缺乏主要依据,因此进行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是当前曲松县城市声环境防治工作的重点。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于2019年11月26日下发了《关于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藏环函[2019]505 号),明确 2019年底完成地级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和调整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县级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工作,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公布实施,并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为切实有效控制环境声环境污染程度和范围,不断改善声环境质量,努力建设宁静舒适的声环境,山南市生态环境局曲松县分局高度重视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由山南市生态环境局曲松县分局牵头组织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编制工作。区划编制技术组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GB/T 15190-2014)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通过收集、整理山南市曲松县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用地现状,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和声环境防治措施等资料,结合实地调查,编制《曲松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2021~2025》技术报告及图件,拟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通过专家评审后,区划方案报山南市曲松县人民政府审批、公布实施,并报山南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是在分析城市声环境污染特点,发展趋势以及城市环境管理要求等基础上,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对功能区的划分和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确定城市范围内《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及其执行标准。为适应曲松县城市环境管理需要,科学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工作,提高环境声环境管理水平,为实现声环境分区管理、分类指导、引导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提供科学依据,不断改善声环境质量,建设美丽曲松创造宁静和谐的声环境。实现社会、经济、人口、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构建人与自然相处的和谐社会。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加快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在全社会推动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营造人人、事事、时时崇尚生态文明的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改革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加快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加快推动实现生态环境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次在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提出,保护好青藏高原的生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世界负责的态度,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守护好高原的生灵草木、万水千山,把青藏高原打造成为全国乃至国际生态文明高地。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设重要战略思想,坚定不移,坚持不懈地推动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要求,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全面提升声环境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管理水平,强化噪声排放源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噪声扰民突出问题,不断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努力建设安静舒适的城市环境,保护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进行声环境功能区是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改善声环境质量的重要依据和手段。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是以改善声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人民享有良好的声环境为目标,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重点考虑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用地现状,按照规划用地性质、用地现状、声环境质量现状,科学划定声环境功能区类别。要遵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有利于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声环境功能区应覆盖整个城市规划区范围,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用地性质变化而同步调整。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 年 1 月 1 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3)《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5 号);
(4)《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 号)。
(2)《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3)《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4)《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5)《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09);
(7)《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
(8)《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噪声测量值修正》(HJ706-2014);
(9)《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906-2017);
(10)《声学环境噪声的描述、测量与评价第1部分:基本参量与评价方法》(GB/T 3222.1-2006); (11)《声学环境噪声的描述、测量与评价第2部分:环境噪声级测定》(GB/T 3222.2-2009);
(12)《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工程技术导则》(HJ2034-2013);
(13)《环境噪声监测点位编码规则》(HJ661-2013);
(1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1)《曲松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2)《曲松县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修改)。
(1)《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 号);
(2)《关于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藏环函[2019]505 号)。
(1)以人为本:总结原区划问题,以保障居民声环境质量为目标;
(2)从严控制:现有功能区类别原则上只能向更高一级调整,坚持居民居住区从严控制,同时兼顾城市发展需要,对于非敏感区域坚持合理控制,积极引导;
(3)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确定,应覆盖整个城市规划区面积;便于城市声环境管理和促进声环境治理;
(4)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km2,山区等地形特殊的城市,可根据城市的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
(5)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需进行充分的说明: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6)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声环境功能区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范围以《曲松县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修改)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为依据,结合城市发展和区域环境管理需求,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范围为曲松县中心城区,总面积约为10.444平方千米。剔除部分湿地、农林用地等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外(面积约2.573平方千米),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共划分面积为7.871平方千米。
区划时限:2021~2025年,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声环境功能区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 5 年调整一次。
根据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为五种类型:
0类声环境功能区:是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于2类区、3类区、4类区以外区域,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1类区标准限值为昼间55dB(A)、夜间45dB(A)。
2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于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2类区标准值为昼间 60dB(A)、夜间50dB(A)。
3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于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3类区标准值为昼间65dB(A)、夜间55dB(A)。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各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环境噪声标准。
表2.2-1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执行环境噪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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昼间[dB(A)] |
夜间[dB(A)] | ||
|
50 |
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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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类 |
55 |
45 | |
|
2类 |
60 |
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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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类 |
65 |
55 | |
|
4类 |
4a类 |
70 |
55 |
|
4b类 |
70 |
60 | |
昼间是指7:00至23:00之间的时段,该时段执行昼间标准;夜间是指23:00至次日7:00之间的时段,该时段执行夜间标准。
(1)表4.2-1中4b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201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
(2)在下列情况下,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70dB(A)、夜间55dB(A)执行;
a)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
b)对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进行改建、扩建的铁路建设项目。
既有铁路是指2010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
(3)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2.3.1划分次序
区划宜首先对0、1、3类声环境功能区确认划分,余下区域划分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在此基础上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
为便于更为明确的区分各类功能区的显著特征,引入Ⅰ类用地和Ⅱ类用地的概念,并与 GB50137-2011中的用地类型相结合。
表2.3-1Ⅰ类、Ⅱ类用地
|
用地类别 |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用地类型 |
|
Ⅰ类用地 |
居住用地(R类)、公园绿地(G1类)、行政办公用地(A1类)、 文化设施用地(A2类)、教育科研用地(A3类)、医疗卫生用地(A5类)、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类) |
|
Ⅱ类用地 |
工业用地(M类)、物流仓储用地(W类) |
(1)0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0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于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该区域内及附近区域应无明显噪声源,区域界限明确。
(2)1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a)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1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保持安静的区域;
b)Ⅰ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
(3)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a) 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b) Ⅱ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
c)独立于乡村集镇、村庄的工业、仓储、物流企业集中区域或乡村地区未经国务院、市政府、区县政府批准的工业集聚区,根据实际用地性质可调整为3类区。
(4)2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a)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2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b)划定的0、1、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外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
(1)4a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表2.3-2交通干线(边界)与相邻声功能区距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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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强类型 |
划分距离(m) |
相邻功能区类型 |
|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一级公路 |
50 |
1类区 |
|
35 |
2类区 | |
|
20 |
3类区 | |
|
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二级公路 |
45 |
1类区 |
|
30 |
2类区 | |
|
15 |
3类区 |
a)若临路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的建筑(含开阔地)为主,将道路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见表2.3-2)的区域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b)若划分距离范围内临路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将第一排建筑面向道路一侧至道路边界线的区域及该建筑物两侧一定纵深距离(见表2.3-2)范围内受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并排的两个建筑物临路一侧的相邻两点间距离小于或等于20m时,视同直线连接。大于20m时,按临路建筑的高度及间距情况重新判断分别执行(1)和(2)要求。第二排及以后的建筑,若其高于前排建筑或虽低于前排建筑但因楼座错落设置使部分楼体探出前排遮挡并受到道路交通噪声的直达声影响,则高出及探出部分的楼层面向道路一侧范围划分为4a类区。其余部分未受到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执行其相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4b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适用于铁路干线(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两侧区域,是指铁路边界外一定距离内的用地范围,距离(不计临路建筑物高度)按下述要求执行。
表2.3-3 4b类功能区两侧距离的划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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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强类型 |
划分距离(m) |
相邻功能区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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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干线 |
55 |
1类区 |
|
40 |
2类区 | |
|
25 |
3类区 |
道路边界的认定。地面段公路或城市道路以最外侧非机动车道路或机非混行道路外沿为边界,高路基公路或城市道路以最外侧的边沟或路基边缘为边界,没有辅路的高架公路或城市道路以高架段地面垂直投影的最外侧为边界。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或高速公路以护网处为边界,没有护网的按一般公路或城市道路相关情况处理。
(1)大型工业区中的生活小区,根据其与生产现场的距离和环境噪声现状水平,可从工业区中划出,定为2类或1类声环境功能区。
(2)交通枢纽地区(包括铁路、公路、客运、货运、码头):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场站、公交枢纽、港口站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划为4a或4b类功能区。
(3)尽量避免0类声环境功能区紧邻3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情况。
(4)近期内区域功能与规划目标相差较大的区域,以用地现状作为区划的主要依据;随着市规划的逐步实现,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
(5)未建成的规划区内,按其规划性质或按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结合可能的发展划定区域类型。
(6)明确4类区发生固定设备噪声污染事件时,按相邻功能区标准执行。
2.4.1单元划分
以曲松县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为基础,按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确定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单元,划定各区划单元的区划类型。通过分析将本次区划范围共划分为16个区划单元,其中9个一类区单元,5个二类区单元,2个三类区单元。
表2.4-1 曲松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区划单元信息表
|
县 |
单元编码 |
区划单元范围 |
区划面积 (km2) |
区划单元分类 |
区划单元分类依据 |
|
曲松县 |
01 |
琼噶村村界 |
0.06 |
1类 |
现状用地和规划用地均为村庄用地,Ⅰ类用地面积大于70%,划为1类功能区。 |
|
曲松县 |
02 |
德吉路-湿地边界合围区域 |
0.02 |
3类 |
现状用地和规划用地均为工业用地,Ⅱ类用地面积大于70%,划为3类功能区。 |
|
曲松县 |
03 |
61号路-53号路合围区域 |
0.514 |
1类 |
现状为村庄和农林用地,规划为村庄和农林用地,少量工业用地,Ⅰ类用地面积大于70%,划为1类功能区。 |
|
曲松县 |
04 |
吉德路-53号路合围区域 |
0.395 |
1类 |
现状为居住、行政办公和荒地,规划为居住、行政办公和发展备用地,Ⅰ类用地面积大于70%,划为1类功能区。 |
|
曲松县 |
05 |
罗林路-下洛国家湿地公园边界合围区域 |
0.130 |
1类 |
现状为军事用地、中小学用地,规划为军事用地、中小学用地和绿化用地,Ⅰ类用地面积大于70%,划为1类功能区。 |
|
曲松县 |
06 |
其龙路-康桑路-罗林路合围区域 |
0.277 |
1类 |
现状为军事用地、行政办公和居住用地,规划为军事用地、行政办公、居住用地和少量商业用地,Ⅰ类用地面积大于70%,划为1类功能区。 |
|
曲松县 |
07 |
康桑路-宇拓路-罗林路合围区域 |
0.093 |
2类 |
现状为商业、行政办公和居住混杂区,规划为商业和行政办公混杂区,受商业噪声影响,划为2类区 |
|
曲松县 |
08 |
宇拓路-罗林路-37号路-卓吉路-协信光伏电站东界合围区域 |
1.599 |
2类 |
现状和规划均为商业、居住和工业混杂区混杂区,Ⅰ类用地面积小于70%,Ⅱ类用地面积也小于70%,划为2类区 |
|
曲松县 |
09 |
罗林路-37号路-卓吉路合围区域 |
0.253 |
2类 |
现状和规划均为商业、行政、居住和工业混杂区混杂区,Ⅰ类用地面积小于70%,Ⅱ类用地面积也小于70%,划为2类区 |
|
曲松县 |
10 |
63号路-国道560-林地边界合围区域 |
0.333 |
2类 |
现状和规划均为商业、居住和工业混杂区混杂区,受商业噪声影响,划为2类区 |
|
曲松县 |
11 |
德吉路-林地山脚线合围区域 |
0.055 |
2类 |
现状为空地,规划为商业、行政和工业混杂区混杂区,Ⅰ类用地面积小于70%,Ⅱ类用地面积也小于70%,划为2类区 |
|
曲松县 |
12 |
杂琼村界 |
0.020 |
1类 |
现状用地和规划用地均为村庄用地,Ⅰ类用地面积大于70%,划为1类功能区。 |
|
曲松县 |
13 |
下江村村界 |
0.327 |
1类 |
现状用地为村庄用地,规划用地为村庄用地和少量商业用地,Ⅰ类用地面积大于70%,划为1类功能区。 |
|
曲松县 |
14 |
觉莫村界 |
0.019 |
1类 |
现状用地和规划用地均为村庄用地,Ⅰ类用地面积大于70%,划为1类功能区。 |
|
曲松县 |
15 |
直竖、仁嘎、欧果仓村界 |
0.178 |
1类 |
现状用地和规划用地均为村庄用地,Ⅰ类用地面积大于70%,划为1类功能区。 |
|
曲松县 |
16 |
16号路-林地边界-规划控制线合围区域 |
0.348 |
3类 |
现状和规划均为工业物流用地,Ⅱ类用地面积大于70%,划为3类区 |
2.4.1.2 区划单元融合
2.4-2单元融合一览表
|
序号 |
片区 |
单元编码 |
融合后面积(km2) |
区划范围 |
片区划分类别 |
划分依据/融合依据 |
|
1 |
琼噶村片区 |
01 |
0.06 |
琼噶村村界 |
1类 |
现状用地和规划用地均为村庄用地,Ⅰ类用地面积大于70%,划为1类功能区。 |
|
2 |
曲松琼嘎村藏药加工厂片区 |
02 |
0.02 |
德吉路-湿地边界合围区域 |
3类 |
现状用地和规划用地均为工业用地,Ⅱ类用地面积大于70%,划为3类功能区。 |
|
3 |
河东居住片区 |
03、04 |
0.909 |
德吉路-61号路-53号路合围区域 |
1类 |
两单元用地类型相似,居住、行政办公和农林用地,Ⅰ类用地面积大于70%,融合为1类功能区 |
|
4 |
曲松县中学片区 |
05、06 |
0.407 |
罗林路-下洛国家湿地公园边界-其龙路-康桑路合围区域 |
1类 |
两单元用地类型相似,居住、行政办公、军事和教育用地,Ⅰ类用地面积大于70%,融合为1类功能区 |
|
5 |
曲松综合服务区 |
07、08、09 |
1.945 |
康桑路-其林路-协信光伏电站东界-卓吉路合围区域 |
2类 |
两单元用地类型相似,居住、行政办公、商业用地和工业混杂区,融合为2类功能区 |
|
6 |
下洛村片区 |
10 |
0.333 |
63号路-国道560-林地边界合围区域 |
2类 |
现状和规划均为商业、居住和工业混杂区混杂区,受商业噪声影响,划为2类区 |
|
7 |
河西新建混杂区 |
11 |
0.055 |
德吉路-林地山脚线合围区域 |
2类 |
现状为空地,规划为商业、行政和工业混杂区混杂区,Ⅰ类用地面积小于70%,Ⅱ类用地面积也小于70%,划为2类区 |
|
8 |
杂琼村片区 |
12 |
0.02 |
杂琼村界 |
1类 |
现状用地和规划用地均为村庄用地,Ⅰ类用地面积大于70%,划为1类功能区。 |
|
9 |
下江村片区 |
13 |
0.327 |
下江村村界 |
1类 |
现状用地为村庄用地,规划用地为村庄用地和少量商业用地,Ⅰ类用地面积大于70%,划为1类功能区。 |
|
10 |
觉莫村片区 |
14 |
0.019 |
觉莫村界 |
1类 |
现状用地和规划用地均为村庄用地,Ⅰ类用地面积大于70%,划为1类功能区。 |
|
11 |
欧果仓片区 |
15 |
0.178 |
直竖、仁嘎、欧果仓村界 |
1类 |
现状用地和规划用地均为村庄用地,Ⅰ类用地面积大于70%,划为1类功能区。 |
|
12 |
曲松污水处理厂片区 |
16 |
0.348 |
16号路-林地边界-规划控制线合围区域 |
3类 |
现状和规划均为工业物流用地,Ⅱ类用地面积大于70%,划为3类区 |
2.4.2.1 1类标准适用区域
本次1类区划分有7个片区,包括琼噶村片区、河东居住片区、曲松县中学片区、杂琼村片区、下江村片区、觉莫村片区、欧果仓片区。1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见表2.4-3。
表2.4-3曲松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1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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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片区 |
区划功能类别 |
面积(km2) |
备注 |
|
1 |
琼噶村片区、河东居住片区、曲松县中学片区、杂琼村片区、下江村片区、觉莫村片区、欧果仓片区 |
1类区 |
1.92 |
/ |
|
合计 |
1.92 |
/ | ||
2.4.2.2 2类标准适用区
曲松县2类区有三个片区,为曲松综合服务区、下洛村片区、河西新建混杂区。划分情况见表2.4-4。
|
序号 |
片区 |
区划功能类别 |
面积(km2) |
备注 |
|
1 |
曲松综合服务区、下洛村片区、河西新建混杂区 |
2类区 |
2.333 |
/ |
|
合计 |
2.333 |
/ | ||
曲松县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见表2.4-5。
|
序号 |
片区 |
区划功能类别 |
面积(km2) |
备注 |
|
1 |
曲松琼嘎村藏药加工厂片区、曲松污水处理厂片区 |
3类区 |
0.368 |
|
|
合计 |
0.368 |
|||
本次区划以曲松县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区域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包括26条交通干线,道路总长度43.091km,交通设施面积为0.496km2,4a类功能区面积为3.250km2。4a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见表2.4-6。
表2.4-6 4a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城市主干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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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道路名称/道路序号 |
道路起点 |
道路终点 |
道路宽度(m) |
道路长度(m) |
交通设施面积(km2) |
4a类区面积(km2) |
备注 |
|
1 |
1 |
13 |
8 |
20 |
218.30 |
0.004 |
0.022 |
依据道路两侧建筑确定 |
|
2 |
2 |
卓吉路 |
国道560 |
14 |
142.68 |
0.001 |
0.014 |
依据道路两侧建筑确定 |
|
3 |
4 |
5 |
宇拓路 |
15 |
563.11 |
0.008 |
0.056 |
依据道路两侧建筑确定 |
|
4 |
5 |
4 |
40 |
15 |
251.88 |
0.004 |
0.025 |
依据道路两侧建筑确定 |
|
5 |
6 |
罗林路 |
40 |
15 |
483.82 |
0.007 |
0.048 |
依据道路两侧建筑确定 |
|
6 |
宇拓路 |
罗林路 |
德吉路 |
15 |
270.25 |
0.004 |
0.027 |
依据道路两侧建筑确定 |
|
7 |
8 |
11 |
其龙路 |
15 |
2157.97 |
0.032 |
0.216 |
依据道路两侧建筑确定 |
|
8 |
9 |
8 |
罗林路 |
14 |
266.66 |
0.004 |
0.027 |
依据道路两侧建筑确定 |
|
9 |
卓吉路 |
29 |
罗林路 |
14 |
5270.49 |
0.074 |
0.369 |
依据道路两侧建筑确定 |
|
10 |
11 |
8 |
34 |
12 |
262.64 |
0.003 |
0.026 |
依据道路两侧建筑确定 |
|
11 |
12 |
8 |
40 |
12 |
255.16 |
0.003 |
0.026 |
依据道路两侧建筑确定 |
|
12 |
罗林路 |
11 |
宇拓路 |
12 |
1799.80 |
0.022 |
0.162 |
依据道路两侧建筑确定 |
|
13 |
15 |
19 |
27 |
12 |
2566.80 |
0.031 |
0.257 |
依据道路两侧建筑确定 |
|
14 |
国道560 |
34 |
26 |
12 |
7849.26 |
0.094 |
0.262 |
依据道路两侧建筑确定 |
|
15 |
19 |
15 |
34 |
12 |
1488.67 |
0.018 |
0.030 |
依据道路两侧建筑确定 |
|
16 |
26 |
国道560 |
47 |
12 |
578.95 |
0.007 |
0.052 |
依据道路两侧建筑确定 |
|
17 |
27 |
8 |
40 |
12 |
294.65 |
0.004 |
0.029 |
依据道路两侧建筑确定 |
|
18 |
其龙路 |
8 |
47 |
12 |
1960.89 |
0.024 |
0.088 |
依据道路两侧建筑确定 |
|
19 |
德吉路 |
46 |
42 |
10 |
2554.00 |
0.026 |
0.128 |
依据道路两侧建筑确定 |
|
20 |
34 |
19 |
国道560 |
9 |
2414.33 |
0.022 |
0.241 |
依据道路两侧建筑确定 |
|
21 |
46 |
31 |
44 |
6 |
968.68 |
0.006 |
0.097 |
依据道路两侧建筑确定 |
|
22 |
47 |
其龙路 |
26 |
6 |
1489.39 |
0.009 |
0.149 |
依据道路两侧建筑确定 |
|
23 |
康桑路 |
11 |
国道560 |
10 |
555.89 |
0.006 |
0.056 |
依据道路两侧建筑确定 |
|
24 |
56 |
32 |
40 |
6 |
3091.22 |
0.019 |
0.309 |
依据道路两侧建筑确定 |
|
25 |
61 |
40 |
49 |
12 |
5218.68 |
0.063 |
0.522 |
依据道路两侧建筑确定 |
|
26 |
69 |
4 |
罗林路 |
9 |
116.53 |
0.001 |
0.012 |
依据道路两侧建筑确定 |
|
合计 |
43.091 |
0.496 |
3.25 |
/ | ||||
备注:道路相邻功能区为1类区时,4a类区为道路边界线向外延伸45米的区域;相邻功能区为2类区时,4a类区为道路边界线向外延伸30米的区域;相邻功能区为3类区时,4a类区为道路边界线向外延伸15米的区域,并依据道路两侧建筑确定。
2.4.3 划分结果汇总表
各类型声功能区划结果汇总如下:
表2.4-7曲松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0~4类区划分结果汇总表
|
县 |
片区 |
0类区 面积(km2) |
1类区 面积(km2) |
2类区 面积(km2) |
3类区 面积(km2) |
4a类区 面积(km2) |
备注 | |||
|
曲松县 |
琼噶村片区 |
0.06 |
||||||||
|
曲松县 |
曲松琼嘎村藏药加工厂片区 |
0.02 |
||||||||
|
曲松县 |
河东居住片区 |
0.909 |
||||||||
|
曲松县 |
曲松县中学片区 |
0.407 |
||||||||
|
曲松县 |
曲松综合服务区 |
1.945 |
||||||||
|
曲松县 |
下洛村片区 |
0.333 |
||||||||
|
曲松县 |
河西新建混杂区 |
0.055 |
||||||||
|
曲松县 |
杂琼村片区 |
0.02 |
||||||||
|
曲松县 |
下江村片区 |
0.327 |
||||||||
|
曲松县 |
觉莫村片区 |
0.019 |
||||||||
|
曲松县 |
欧果仓片区 |
0.178 |
||||||||
|
曲松县 |
曲松污水处理厂片区 |
0.348 |
||||||||
|
曲松县 |
干道面积 |
3.250 |
||||||||
|
曲松县 |
湿地、农林用地 |
2.573km2(剔除面积) | ||||||||
|
曲松县 |
合计 |
1.920 |
2.333 |
0.368 |
3.250 |
2.573km2(剔除面积) | ||||
3.1城市声环境控制措施
曲松县发展建设过程中需依规实施,合理布局,严格管控各类噪声污染,从源头上减少噪声污染。利用对噪声要求不高的公共建筑如剧院、商店、餐馆等布置在临街一面,形成隔音屏障,使内侧居住区比较安静。新建或规划居民住宅小区,严格按照规划用地进行选址,合理规划布局停车区域、休闲广场等。
根据各类声功能区创建及发展需求,同一功能区之间不同项目之间应加强协调配置,特别注意加强2类区内存在的工业企业的噪声防护以及保护2类区的环境敏感目标,起到良好的噪声防护与消减功能。
(1)1类区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公园绿地为主,区内商业、商住区域应注意维护区域声环境质量;加强周边道路噪声防治,减轻对该区敏感性目标的影响。
(2)2类区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引进大型、中型商业、餐饮、娱乐等项目应合理规划布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相求。
(3)3类区以区域声功能达标,不降低周边声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为目标,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研究与实施,并设立必要的防护带;对3类功能区的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商住等区域应加强声环境保护措施。
(4)4类区的规划与建设除整个片区的路网规划要求,应尽量避让1、2类功能区核心保护区域,采取设立绿化隔离带、优化路面设计、实施噪声屏蔽以减少对敏感目标的影响。
3.1.3.1建筑施工噪声防治措施
(1)施工单位应办理合法施工程序,施工前须向环保部门申报施工地点、施工周期、施工方式、使用的设备及物料运输条件等情况。并采取低噪声施工机械。在施工前,并以张贴告示通知附近居民。
(2)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十五日向山南市生态环境局曲松分局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3)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各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加强巡查、通过抽查、暗访、突击检查等方式控制施工噪声的污染,对居民集中居住的区域,可采取强制性措施,如禁止在12时至14时、22时至次日6时进行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混凝土浇灌、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生产工艺需要连续作业的除外;必须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三日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到山南市生态环境局曲松分局登记,并在施工地点以书面形式向附近居民公告。
(4)严格要求施工单位加强噪声防护,建设隔声围墙,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应安装消声器,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使用,避免高噪声设备同时运行。
(5)在中考、高考期间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时期内,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规定的时间内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施工作业。
3.1.3.2交通噪声防治措施
(1)加快区域路网建设,改善道路设施状况。
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加快中心城区道路设施建设、改造,完善道路交通网络,以提高道路利用率,分散车流量,降低道路车辆密度,预防交通拥挤。同时严格按规划实施绿化,绿化带宽度尽量大于10米,根据区域自然气候特点,选择枝叶繁茂、生长迅速的常绿植物,乔、灌、草合理搭配密植,达到吸纳声波,降低噪声的作用。
(2)加强道路交通管理,控制交通噪声污染
a.建全交通管理法规,交通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现有的限速、禁鸣喇叭、人车分流路段加强管理,新增限速、禁鸣喇叭、人车分流路线,严格规定大型车、载重汽车和高噪声车辆的行驶时间和路线。加强车辆年检工作,淘汰超期服役车辆。
b.新建道路在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时,应当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在规划设计方案、工程设计方案、初步设计中未确定有效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证。
c.在已有的道路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传播途径控制、建筑隔声防护等措施,以减轻交通噪声对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影响。
d.在用机动车辆噪声产生,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在用机动车辆噪声限值。在用机动车辆消声器及其他防治噪声污染的设备必须保证正常、有效使用,禁止改装、拆除或闲置。除特种车辆外禁止安装外挂式音响设备。
e.设置机动车停车场、候车站的,应当合理选择位置或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1.3.3商业活动噪声防治措施
娱乐场所、商业网点噪声主要来源于KTV、游戏室、录像厅、超市、商业点广告等产生的噪声,对于商住楼的娱乐场所更是要严加管理。
(1)根据各声环境功能区的标准限值要求,对各种娱乐设施、商业网点音响、营业性饮食服务等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严格限制夜间营业时间,减少对周围居民的噪声影响。
(2)新申办娱乐设施、经营性饮食服务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相求,不允许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
(3)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镇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喇叭;禁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禁止在城市市区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的娱乐、集会等活动中使用音量过大、严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
(4)加强管理,强化对固定噪声源的治理,对噪声不达标的酒店、饭店、娱乐场所必须采取强硬措施,限期整改,届时仍不达标的应停业整顿。
3.1.3.4工业噪声防治措施
(1)禁止在医疗区、文教科研区、机关办公区、居民住宅区,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内新建、扩建产生噪声的工业企业,从事机械加工、汽车维修等产生噪声污染的经营活动。
(2)对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要严格将防治噪声污染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内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保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设备进行合理布局,采用低噪声设备,改进工艺,减轻环境噪声污染,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4)在工业生产中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须向区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和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5)工业园区的居住、商住等区域应加强声环境保护措施,增加必要的防护措施。
3.2.1加强建设项目审批管理
声环境功能区划是在结合城市用地现状及规划的基础上进行的,对于新建的项目,应严格审批,避免在文教、居住设施旁,出现新的噪声污染源;已经验收合格的噪声防治设施加强日常监理,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变动,防止出现一边治理、一边产生新的噪声污染源的恶性循环现象。
a、全区推广机动车“禁鸣”措施,加强禁鸣宣传。
b、施工中的各种大型机械的使用尽量安排在白天工作,若实在需要工作的尽量安排在22:00之前进行。
c、居民在室内播放音乐、演奏乐器及各类群众性文体活动适当控制音量,居住区禁止设置高音喇叭和机动车鸣笛。
3.2.3完善噪声投诉与处理工作机制
根据曲松县环境噪声监督职责,在山南市生态环境局曲松县分局内部设立噪声投诉热线与监督处理机构,设专人专职,根据各部门相关权责,制定行之有效的处理办法,让居民有渠道直接与相应的监管部门联系,就可以在最短时间内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3.2.4 适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划
声环境功能区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如城市规模和用地规划有重大变化,可根据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附图1:曲松县声环境单元划分图
附图2:曲松县声环境监测布点图
附图3:曲松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图
附图4: 曲松县声环境4a类功能区划图
